因为种种原因,很久没有来了。最近的话题都是非常接近工作实践的,很接地气,也想找个机会来一起讨论讨论:
首先来分析一下现况:
1、 不管员工是否主观意识有操作上的错误,工伤是免不了的;一事归一事,员工玩忽职守是一回事,受伤是另一回事。玩忽职守可以根据公司规定对其进行一定处罚,受工伤的情形下公司不能直接辞退,除非是员工自己提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里又可以分二种情况:
一是烫伤特别严重达到了伤残等级标准,文中只提到留下了明显的疤痕,却不知道到底有多严重。如果达到了伤残等级标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不同的伤残等级情况下处理又不一致,蓝以前整理过一个表格,可参照处理:
二是伤势已治疗完成;公司可优先考虑调岗,如果确实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劝退处理,从人性化角度考虑,可给予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2、 外貌受损无法担任前台是合情理的,合法的前提是公司招聘该岗位时明确注明了此岗位因工作原因要求五官端正等等且保留相关证据,在员工入职时也告知了工作职责和岗位要求,最好有书面签字为证。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以正当提出员工已不符合岗位要求,建议调岗处理。
看到题目的时候,其实已经猜到该公司是希望将事情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并和平解决、代价最低。如果要达到这种效果,可以与员工合理协商、多方沟通,一方面指出其因为工作失职、玩忽职守而造成的受伤,其本人应负有很大责任;另一方面恩威并施,其因为自己的不小心造成受伤导致继续从事前台岗位,这并非公司的主观意愿且公司还需因此重新付出招聘和培训成本。公司不追究其过失,和平劝退云云。
可是,如果可以,为何不人性化一些呢?员工的“破相”是已成事实且对其今后的职业生涯以及家庭或者人生必然产生极大的影响,员工已经有心理阴影了。如果因此公司强行辞退,无疑雪上加霜,如果员工因此而想不开或者闹事,将会对内让其他员工寒心,对外让公司的名声、口碑大受影响。
所以个人认为,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尽量争取合法利益,给予一定的补偿,或者人性化的安置其他工作,或者组织公司员工捐款,都是不错的办法。
2楼 卢华
支持一下啦,这个受用。
1楼 沉默的流星
感谢分享,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