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种情况,我第一想到的是以《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员工不能胜任岗位为由,考虑是否解除劳动合同。还有一种可以解除的途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2、我们先讨论一下第一种,基于四十条第二款来操作劳动合同解除的事项,是需要谨慎操作的,单位负有举证责任。先看条文描述:“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从上面可以看出,单位举证内容有三项:
(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单位有无对前台明确的岗位要求,并且其中有明确对于相貌的要求?(破相问题);
(2)单位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记录:培训证明免了,主要是破相问题,不是能力问题,当然我话说得损一点,单位可否安排其参加化妆培训,将疤痕掩饰掉?(玩笑话)或者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证明,表明单位确实操作过此事。
(3)经过培训或调动的岗位员工仍然不能胜任:明确证据,不是单位说他做不了他就做不了,要有事实证明材料,并且书面的。
3、从上来看,四十条第二款看似是单位最容易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之一,但事实上鉴于国内人力资源管理的发展程度所限,其举证的难度较大(三步举证),少有单位能够完全做到上述证明材料的齐全性,所以,这条其实是非常难于应用于实际操作的,风险太大。一旦某项材料上出现些许差池,等于将自己陷于被动。(不是做不到,而是要做大量的基础工作,并非一蹴而就)
4、也会有人问,她利用上班时间躲到茶水间吃零食、玩手机,这是过错在先。但是,我要说的是,单位有无将上班时间做无关的事列为严重违纪?并且这个规章制度是否合法?考虑到劳动纠纷劳资间的不平衡性,单位要慎重。如果真在规章制度中明确,且流程合法,并且通过摄像头记录等能够调用到证据明确的情况,就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处理。(注意员工说我只是正常去茶水间倒茶的申辩如何破除)
5、再回到第一点的第二种方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即,单位好言好语相劝,考虑到对方自己本身也有一定的责任,那么双方都有个台阶下。经济补偿金方面,该付的付。同时,若HR厚道点的,能帮其出个推荐信帮助其找寻新的工作,那也是能帮则帮。
1楼 沉默的流星
感谢分享,学习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