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如风说:
主题描述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我们是浙江一家外贸公司。最近我们公司发生了一件辞退员工的事情:前台上个月在茶水间里打开水的时候凑得太近,脸被开水冲了一下,造成严重烫伤,留下了明显的疤痕。经我们调查,她是躲到茶水间里来玩手机、吃零食的。现在她外貌受损,无法再担任前台,公司里的其它岗位她也做不了,我们人事部门的经理就准备将她开除,让我来具体处理这件事情。 员工本人还不知道这个决定,请问我该如何来着手操作呢? 案例解读: 1、浙江外贸公司 2、前台因打开水不慎被严重烫伤,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3、据公司了解前台打开水是为了吃零食和偷懒 4、前台无法从事其他岗位 5、经理要求开除她 目的:正确处理该事件 案例解析: 一、申报工伤 案例中公司调查说前台是因为偷懒故意躲到开水间,导致烫伤,所以觉得她是活该,跟公司无关。 这个属不属于事实我们先不追究,既然公司弄了茶水间,员工就有权利喝水,前台去茶水间打开水属于正常行为。在打开水的过程中受了伤害,公司有义务去为前台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二项,前台算是在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公司有义务为她申报工伤。 二、如果是工伤前台享有的待遇 公司如果申报了工伤,工伤部门确定其为工伤,那么公司没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更别提开除员工。 如果确认是工伤,公司应该协助前台办理工伤待遇,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同时在因公受伤期间的工资也要正常支付,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被鉴定出伤残等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请参考:https://www.hrloo.com/rz/13191504.html 三、非工伤的待遇 如果工伤部门作出鉴定:非因公受伤。 那么前台还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前台属于吃年轻饭的,所以工作时间都不长,不过最起码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医疗期未满,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上文也分析了,前台有3个月的医疗期,三个月的医疗期过后,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前台因容貌受损,肯定是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根据案例中所说,还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好的,今天的分享到此为止。简单总结一下:先申报工伤,如果是工伤按照工伤待遇执行,如果是不是工伤,按照职工非因公负伤执行,医疗期过后可以根据法规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我的点评
案例解读: 1、浙江外贸公司 2、前台因打开水不慎被严重烫伤,留下了明显的疤痕,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 3、据公司了解前台打开水是为了吃零食和偷懒 4、前台无法从事其他岗位 5、经理要求开除她 目的:正确处理该事件 案例解析: 一、申报工伤 案例中公司调查说前台是因为偷懒故意躲到开水间,导致烫伤,所以觉得她是活该,跟公司无关。 这个属不属于事实我们先不追究,既然公司弄了茶水间,员工就有权利喝水,前台去茶水间打开水属于正常行为。在打开水的过程中受了伤害,公司有义务去为前台申报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根据第二项,前台算是在从事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公司有义务为她申报工伤。 二、如果是工伤前台享有的待遇 公司如果申报了工伤,工伤部门确定其为工伤,那么公司没有权利解除劳动关系,更别提开除员工。 如果确认是工伤,公司应该协助前台办理工伤待遇,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同时在因公受伤期间的工资也要正常支付,具体法律条文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如果被鉴定出伤残等级,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工伤期间的工资支付标准请参考:https://www.hrloo.com/rz/13191504.html 三、非工伤的待遇 如果工伤部门作出鉴定:非因公受伤。 那么前台还有医疗期。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来说,前台属于吃年轻饭的,所以工作时间都不长,不过最起码也有3个月的医疗期,如果医疗期未满,公司无权解除劳动合同。 如果解除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四、如何合法解除劳动关系? 上文也分析了,前台有3个月的医疗期,三个月的医疗期过后,公司才能解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前台因容貌受损,肯定是不能从事原来的工作,根据案例中所说,还不能从事公司安排的其它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关系,但是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一个月的工资作为待通知金。 经济补偿金的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好的,今天的分享到此为止。简单总结一下:先申报工伤,如果是工伤按照工伤待遇执行,如果是不是工伤,按照职工非因公负伤执行,医疗期过后可以根据法规解除劳动关系,但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带你去海边说:
主题描述 各位同学们大家好,我们是浙江一家外贸公司。最近我们公司发生了一件辞退员工的事情:前台上个月在茶水间里打开水的时候凑得太近,脸被开水冲了一下,造成严重烫伤,留下了明显的疤痕。经我们调查,她是躲到茶水间里来玩手机、吃零食的。现在她外貌受损,无法再担任前台,公司里的其它岗位她也做不了,我们人事部门的经理就准备将她开除,让我来具体处理这件事情。 员工本人还不知道这个决定,请问我该如何来着手操作呢? 答:前来打卡,今日又是围绕“解除劳动合同”来展开讨论,我们照例先来看看案例所提及的关键内容有哪些: 案例解析: 1、企业是浙江一家外贸公司; 2、一名前台员工躲到茶水间里来玩手机、吃零食,倒开水时被开水严重烫伤; 3、她外貌受损,无法再担任前台; 4、公司里的其它岗位她也做不了; 5、无法调岗,人事部门经理准备将她开除; 6、员工本人还不知道这个决定。 案例讨论: 引用标题“奇葩的员工不奇葩的公司”来概况此事。 1、为什么如此说,作为一名前台员工,去茶水间倒开水喝那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她不好好守着自己的岗位,却躲在茶水间玩手机、吃零食,然后倒开水被烫伤。可谓是违规违纪在先,严重烫伤在后。 2、本着公司安排工作的时候基本都想做到“人岗匹配”的原则。员工既然脸部被严重烫伤,已经符合了“前台工作人员靠脸吃青春饭”的企业用人“潜规则”,这个是很现实的问题,不是公司本身想要搞歧视。外貌受损,确实对于该岗位的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已经成为可能要被公司辞退的根源,但不能作为辞退的依据。 3、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公司原本可以与之协商,帮助其在公司范围内找到合适的岗位,也就是进行适当的调岗,但课题中也说到了,她“无法再担任前台,公司里的其它岗位她也做不了”。因此,本着公司要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想要辞退她,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我这样想,在这位员工还不知公司“要开除她”这个决定的情况下,企业还是要采取一些委婉的措施来劝退她,而不是拿“破相了,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为由来开除她! 深度解读 1、上班时间倒开水烫伤是否能进行工伤认定并通过认定? 曾经参加过好多种类似的案例讨论,譬如“员工中午在食堂吃饭,不小心摔跤了是否能认定工伤?”、“员工喝水时,忘记了杯中是刚刚倒进的开水,烫伤舌头是否能算工伤?”、“员工在办公室睡午觉,不小心从桌上跌下来摔伤是否算工伤?”,奇葩案例超多... 回过头来,再看看今天的案例,貌似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企业要给予工伤认定的,并给予工伤期间该享受的待遇。 2、上个月才烫伤的,如果能认定工伤,现在工伤认定结果也差不多下来了。貌似有个规定:因工伤致残的员工,非严重违纪,在合同期内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该员工在上班时间玩手机、吃零食,这个行为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若不是,哇哦,看来工伤一旦认定成功,辞退该员工又比较困难咯。 3、工伤认定后,即使满足“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辞退”的条件,企业还是要付出很多票票。至少有一笔伤残补助金是公司需要支付的。 4、若是工伤认定不成功,那员工还可以因此请病假。该员工最起码能享受基本的三个月医疗期,辞退在医疗期内的她貌似也承担不少风险。除非是这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劝退 看了上面的“深度解读”,作为企业的HR是不是觉得有点难过和愤怒?——“可恶的员工,上班不遵守规章制度,躲在那里玩手机、吃零食,烫伤了,还要企业赔钱,还害我这么伤脑筋”。也对哦,员工犯错误了(虽然躲着玩手机与烫伤不能一定说有因果关系),企业还跟着后面倒霉(工伤赔偿本着不究过失的原则)。 现实中,很多这样违纪的员工很难能够如愿的享受到这么多“法律保护的利益”,可以列出以下情形与员工协商: 第一、员工上班时间玩手机、吃零食可以被写进员工行为准则中,并列入“严重违纪”中。理应受到公司按章处罚; 第二、“员工破相,不再胜任原岗位工作”是既成事实,企业可以给与员工提供充分的调岗计划(不可以武断的说没有),“不适合任何其他岗位的调动”也须得从员工的口中提出来。 第三、既然上面的情况属实,员工也没必要死缠着公司不放,毕竟治疗“面部烫伤”是首要任务!其次也要将心比心理解公司的效益和工作需要。此外,只要员工愿意提出离职,与公司达成一致的意见,公司可以给予合适经济补偿金和人道主义的赔偿。 这里面最关键的还是得看后期的惊心动魄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是按法办理还是私了,都有可能,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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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前来打卡,今日又是围绕“解除劳动合同”来展开讨论,我们照例先来看看案例所提及的关键内容有哪些: 案例解析: 1、企业是浙江一家外贸公司; 2、一名前台员工躲到茶水间里来玩手机、吃零食,倒开水时被开水严重烫伤; 3、她外貌受损,无法再担任前台; 4、公司里的其它岗位她也做不了; 5、无法调岗,人事部门经理准备将她开除; 6、员工本人还不知道这个决定。 案例讨论: 引用标题“奇葩的员工不奇葩的公司”来概况此事。 1、为什么如此说,作为一名前台员工,去茶水间倒开水喝那是人之常情无可厚非,但她不好好守着自己的岗位,却躲在茶水间玩手机、吃零食,然后倒开水被烫伤。可谓是违规违纪在先,严重烫伤在后。 2、本着公司安排工作的时候基本都想做到“人岗匹配”的原则。员工既然脸部被严重烫伤,已经符合了“前台工作人员靠脸吃青春饭”的企业用人“潜规则”,这个是很现实的问题,不是公司本身想要搞歧视。外貌受损,确实对于该岗位的工作有一定的影响,已经成为可能要被公司辞退的根源,但不能作为辞退的依据。 3、在这样一个基础上,公司原本可以与之协商,帮助其在公司范围内找到合适的岗位,也就是进行适当的调岗,但课题中也说到了,她“无法再担任前台,公司里的其它岗位她也做不了”。因此,本着公司要维护自身利益的前提下,想要辞退她,还是可以理解的!但我这样想,在这位员工还不知公司“要开除她”这个决定的情况下,企业还是要采取一些委婉的措施来劝退她,而不是拿“破相了,不符合公司岗位要求”为由来开除她! 深度解读 1、上班时间倒开水烫伤是否能进行工伤认定并通过认定? 曾经参加过好多种类似的案例讨论,譬如“员工中午在食堂吃饭,不小心摔跤了是否能认定工伤?”、“员工喝水时,忘记了杯中是刚刚倒进的开水,烫伤舌头是否能算工伤?”、“员工在办公室睡午觉,不小心从桌上跌下来摔伤是否算工伤?”,奇葩案例超多... 回过头来,再看看今天的案例,貌似符合工伤认定的“三工”原则,企业要给予工伤认定的,并给予工伤期间该享受的待遇。 2、上个月才烫伤的,如果能认定工伤,现在工伤认定结果也差不多下来了。貌似有个规定:因工伤致残的员工,非严重违纪,在合同期内不得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否则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二倍的经济补偿金;该员工在上班时间玩手机、吃零食,这个行为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是否属于严重违纪,若不是,哇哦,看来工伤一旦认定成功,辞退该员工又比较困难咯。 3、工伤认定后,即使满足“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辞退”的条件,企业还是要付出很多票票。至少有一笔伤残补助金是公司需要支付的。 4、若是工伤认定不成功,那员工还可以因此请病假。该员工最起码能享受基本的三个月医疗期,辞退在医疗期内的她貌似也承担不少风险。除非是这样“《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则可以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协商劝退 看了上面的“深度解读”,作为企业的HR是不是觉得有点难过和愤怒?——“可恶的员工,上班不遵守规章制度,躲在那里玩手机、吃零食,烫伤了,还要企业赔钱,还害我这么伤脑筋”。也对哦,员工犯错误了(虽然躲着玩手机与烫伤不能一定说有因果关系),企业还跟着后面倒霉(工伤赔偿本着不究过失的原则)。 现实中,很多这样违纪的员工很难能够如愿的享受到这么多“法律保护的利益”,可以列出以下情形与员工协商: 第一、员工上班时间玩手机、吃零食可以被写进员工行为准则中,并列入“严重违纪”中。理应受到公司按章处罚; 第二、“员工破相,不再胜任原岗位工作”是既成事实,企业可以给与员工提供充分的调岗计划(不可以武断的说没有),“不适合任何其他岗位的调动”也须得从员工的口中提出来。 第三、既然上面的情况属实,员工也没必要死缠着公司不放,毕竟治疗“面部烫伤”是首要任务!其次也要将心比心理解公司的效益和工作需要。此外,只要员工愿意提出离职,与公司达成一致的意见,公司可以给予合适经济补偿金和人道主义的赔偿。 这里面最关键的还是得看后期的惊心动魄的讨价还价的过程,是按法办理还是私了,都有可能,你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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