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这个时候提出留任,明显的就是想依靠着怀孕享受公司相关福利待遇,纯粹是从一已私利的目的出发。因此,如果我遇上这种情况,只看一点,如果当初她本人提出离职的日期以及领导批复的日期在她怀孕之前,那么,就有绝对的理由拒绝她的要求(因为新员工已在某种程度上已经获得了公司的认可,再考虑到老员工即使让她留任,也会在生产的时候给公司带来岗位空白的麻烦),因此,如果是我处理此事,老员工必须按照规定交接工作,完成离职手续。至于经济赔偿,应不在考虑之列。 当然,也不是说在这个过程中完全不考虑老员工的情绪,应该对其有一个思想沟通的过程,但仅限于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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