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学到了,劳动法在规定保护劳动者相关利益的同时,也同时维护企业的相关利益。在案例中提到了,这名女职工已经提前递交了辞职申请,这样的话,企业和职工已经在进行了相关的离职程序,只是还尚未最终的完成。这样的话可以以此为由来跟女职工进行沟通和商定,其实女职工发现自己怀孕,不想在离职的原因,一是新工作不在好找,二是怀孕后其实工作也干不了多少。不离职的话还可以“混日子”。在我们公司还尚未遇到过此情况,但是我们在具体的员工离职过程中,存在员工口头上提出离职的情况居多,然后确定离职后在提交相关的申请。这样如果遇到案例中的情况,那我们企业就必败无疑。这是在此案例中我学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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