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描述
我们是广东的一家销售型企业,公司里有一名女员工提出辞职,按照规定提前一个月递交了辞职申请,上级已经批复同意其辞职申请,我们也招好了新员工来代替她的工作。但在工作交接期间,原岗位员工发现怀孕了,并要求继续在职,不离开公司了。如果是这样的话,新员工就要离开了,因为公司没有多余的岗位。
原员工工作表现一般,新入职的工作效率高,也有责任心,表现比原员工好。上级的意思是原员工已经是泼出去一半的水了,那就按程序给她办完离职手续,留任新员工,但是我担心这其中涉及到三期问题,会惹上不必要的纠纷。
现在,我到底应该怎么处理?对上级、原员工、新员工应该如何分别沟通与操作?
一、分析问题
1、女员工自己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且上级已经批复同意;
2、女员工交接工作期间发现怀孕了,要求继续在职;
3、接替女员工的新员工已经到岗,且工作效率和表现比女员工好;
4、上级的意思是按程序给怀孕女员工继续按程序办完离职手续;
5、岗位只有一个,怀孕女员工和新员工只能二选一。
二、解决问题
1、结论:怀孕女员工办理辞职手续,留新员工。理由如下:
1)怀孕女员工是自愿辞职,不存在“被迫离职”情形。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 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怀孕员工提前一个月提出辞职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合法有效 的,自怀孕员工自愿辞职申请自递交之日起已经产生法律效力。
2)女员工提出的辞职经过上级批复同意,且已办理离职手续。上级批复同意,并在办理离职交接手续,表明公司与怀孕员工之间已经就员工辞职一事达成 一致协议,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怀孕员工因在交接期间发现怀孕了,要求继续在职。本要求得不到法律支持。按《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 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条规定, 女员工在三期不能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怀孕员工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和第三十六条合法解除劳动关 系,并没有违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解除劳动合是合法有效的,并不能因员工反悔而不顾已经生效的法律规定。
4)与员工沟通时,先让新员工定下心来继续工作,完成工作的交接。
5)找一些类似的案例,并将员工最终败诉的案例剪辑下来,以备用。在怀孕员工辞职日期到期当天找她到一间单独办公室,与怀孕员工进行单独沟通,在 怀孕员工说服难度较大的情况下,把准备的案例给她看看,并表示,员工一旦进行仲裁,公司将会进行到底(这种决心会让一些抱有挠幸心理的员工打 消不切实际的幻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