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去年就出现了一例类似情形:一未婚女性员工,处于试用期,表现很一般。鉴于编制和其表现,准备在试用期结束前辞退她。有着较为完善的试用期考核结果。人力资源部与其协商,让其主动提出辞职,本人答应,写好辞职申请,并约定离职时间。离职后的几天内告诉公司她怀孕了,辞职是属于被逼辞职,要求公司重新聘用她,并且威胁公司如果不接受要有其他过激举动。鉴于员工表现及其非理性行为,我坚决不同意她回公司的要求。后来她提出劳动仲裁,我们以她主动辞职为由,我们并不清晰一个未婚女性的怀孕状态,不主张恢复劳动关系。仲裁支持了我们的决定。 反正是什么人都有。HR不能忽略每个细节的处理,如个人书面辞职信的签名等等。否则就是有理变成了没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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