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这家企业这个案例也已经很清楚了: 首先:该女工自愿离职并已经提交相关符合公司规定的离职手续且提出具体离职日期; 第二:公司已经确实清楚的批复同意该女工的离职请求; 以上两个有文字资料留存的流程,已经证明该女工和公司的解除合同约定是合法的,是有效的;并视为一种要约合同,是受合同法 保护的。那么后期出现的问题-----该女工怀孕这一事件并不影响该员工离职流程的正常履行; 那么,作为HR,对劳动合同的认知应该都是差不了多少的。但是具体操作起来有不同的处理方式那就是活学活用的问题了。 所以,该女工走不走应该是公司说了算,如果感觉她确实不如新人,到日子让她走是正常,让她留是人性化; 很多时候做为HR来讲,对于制度和法规的处理方面要学会灵活变通,才能够真正为自己为企业和老板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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