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某A总公司是集体公司,下属有若干个子公司。2008年5月,张三入职A总公司,双方签订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8年12月,由于张三表现出色,被调任到下属B子公司任主管,双方未变更劳动合同。2009年5月,张三与A总公司的合同到期,B子公司与张三订立了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2009年12月,张三年度考核优秀,晋升为经理,但B子公司无经理职位,经请示A总公司,调任张三到C子公司任职经理,双方未变更劳动合同。
2010年5月,张三与B子公司劳动合同到期,C子公司与张三订立劳动合同。张三与C子公司签订合同过程中发生分歧, 张三认为自己已经是第三次订立合同,要求C子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C子公司认为这是与张三的第一次订立劳动合同,张三在C子公司的工作年限,包括在集体公司及B子公司的工作年限也未满10年,不符合规定,不同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问:张三的情况是否符合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案例二、老陈2008年6月1日份入职某房产集团公司,任销售经理,双方订立了2年劳动合同,2009年12月,集团决定调任老陈至下属广东粤X房地产开发公司(子公司,具独立法人资格)任销售总监,任期1年,2010年1月1日生效。2010年1月1日,广东粤X房地产开发公司与老陈签订1年期限劳动合同;集团公司未与老陈办理任何劳动合同终止手续。
2010年12月31日,老陈任期期限届满,集团公司一纸调令又将老陈调往深圳子公司,任期1年,深圳子公司亦与老陈订立了1年期限劳动合同。2011年12月31日,老陈任期届满之后,又调回了集团公司。
2012年1月1日,老陈在与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订立劳动合同的时候提出,自己已经与公司先后签订了3次劳动合同,第一次:集团公司,期限2008年9月-2010年9月,第二次:广东子公司,期限2010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第三次:深圳子公司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现在已是第四次订立劳动合同了,要求集团公司与本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认为,老陈是先后与不同的独立法人订立的劳动合同,与集团公司也就订立了1次,且时间已经间隔很久,这次应算第一次签订。老陈认为公司这样做非常不合理,也不合法,如果当初是这样,自己就不同意调去子公司了。
双方未谈妥,随后,老陈一纸状告集团公司,要求集团公司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为什么两个案列情况差不多,但结果不一样。 求解惑!
菩提花解析:
案例一解析:双方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为法人相同,变更数次,累计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双方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地方劳动仲裁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下列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行为,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1、为使劳动者“工龄归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在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4、其他明显违反诚信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
案例二解析:双方无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需为劳动者支付补偿金。因为法人不同。但是里面的其它条款不变,如合同到期时间等。工龄产生的福利连续计算。之前的合同不算入签无固定期限的三次合同之内。但是,在不同法人单位间变动的,要给员工支付补偿金,2008年以后实施的,按每年一个月工资标准计算,最多支付12个月。
4楼 耳朵生日
不错!值得学习!
3楼 古老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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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花
@古老仁者:谢谢支持!~
2楼 艾米丽杨洁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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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花
@似水年华HR:谢谢支持~~我喜欢答疑难杂症类案例~
1楼 低调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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菩提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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