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遇到这种问题对于人力资源来说会比较麻烦,老员工的离职处理上是否得当将对其他在职员工产生影响,尤其是在企业服务多年,有一定人脉基础的老员工。 最近几年通过入职培训及人事制度的完善,大家对离职时应注意的几个方面都有比较清楚的认识,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案例中这名女工显然是清楚这项条款的,所以人资在对其面谈时可以将此事实成为一个重要的谈判要点来劝说。且必须保存好离职审批的原始资料。同时,对于这样的情况不能姑息(因为这对以后工作开展将有深刻影响,暂且不说),能够提前提出离职肯定是对于下家工作已经有了一定把握或者说“去意已决”,就算现在反悔也不会一心一意为公司继续服务。且对新进的入职者也无法给予合理答复。 这种情况在很多家公司都存在过,所以人资在离职流程上应下足工服,一般的离职表都需要交接人签字方可进行离职程序的进行,所以在交接人还未招聘到位时,离职表存放于离职人手中,而单独让离职者写一份离职申请,将申请存于人资,待离职手续办理完毕后一并存档于员工档案中。这样便于解决离职反悔事件的发生。 最后人资要做好离职劝说,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让离职者顺利离职,并会在离职前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后续扯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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