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从事的公司比较人性化,以人为本,因此给很多人提供钻空子的机会,我认为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人力资源要加强对员工的管理,无以规矩不成方圆。对怀孕女性员工应该提供便利,减轻其工作量是必须的,而且她所负责的工作要一步步移交出去,一是公司内部人员工作调整,另一是招一名助理协助其工作。这样在该名员工请产假休息时,不会对公司造成损失,不会影响基本工作。同时,人性化的管理为公司赢得了良好的口碑。而对于产假结束处于哺乳期的员工就要加强管理,许多女性员工产假结束后不返回岗位,以孩子小无照顾为由,继续请事假,一直请个两三年才会公司工作,这期间可能有的员工还去找过其他工作,这为公司的管理造成很大不便,我认为在不违反劳动法的情况下,禁止员工产后请事假,每天的哺乳假1小时。如果员工不返回岗位,可以按照旷工计算,按照公司规定旷工达到一定天数后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违不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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