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员工已经在一个月前提出辞职,并已经同意批准了,在工作的交接期间。1、从公司的角度,根据 《劳动合同法》第四章第三十六条做出如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已经有权利对其不再雇佣,员工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是服从公司的安排。如果公司的hr比较有人情的话,可能给予赔偿或者继续给予工作,可是还是要考虑公司的人员和资金,难免不再雇佣。2、这个员工需要有权利要求要继续在公司工作,但是也有义务服从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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