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乙丁说:
1、晓之以理:让对方明白,公司如果不顾情面,是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不用补偿的。 2、动之以情:如果选择主动离职,那么可以更有体面的离开公司,如果引用严重违反纪律公司主动解除劳动合同,那么肯定在职业生崖留下污点。同时主动离职也对以后找工作有利:对于有过严重违纪纪录的员工,新公司录用时会更谨慎。 3、胁之以威:如果不接受,那么公司可能会秋后算账,多次的工作失误、失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公司有可能会追究其责任。 4、诱之以利:如果接受公司建议主动离职,那么作为人力资源,可以向其介绍其他工作或给予其他力所能及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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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胁之以威,诱之以利 说得很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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