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及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存在着较大的劳动风险,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员工以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主张自己的权利,法律是给予支持的。针对本案例,可以做以下分析和风险规避。
1、案情要点。
(1)公司情况。郑州一家零售公司,约500人。
(2)员工情况。今年年初校招来一名大四学生,签订了实习协议,期间表现优秀,7月1日开始公司准备与他签正式合同,但他不愿意,说考虑是否回老家发展,上周他通知公司,决定回家,目前他仍每天上班,仍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3)公司规定。该员工提出离职,需要再待一个月,并交接相关工作。
(4)达到目的。该员工离开公司前,存在哪些劳动风险?如何来规避?
2、法律规定。
本案例涉及的法规内容主要是《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3、存在风险。
根据本案情及相关法规,本案例存在以下劳动风险。
(1)支付二倍工资。7月1日到现在,已超过1个月,按照规定,8月1日到目前这一段时间,如果该员工主张自己的权利,公司将不得不支付这期间二倍工资给他。
(2)制度执行不严。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该员工的劳动合同本应于7月31日前签订,如果该员工不签,不管理由是什么,都应当及时辞退,至少应当发出书面的通知给他签收。如此不严格执行制度,公司其他制度在执行也容易存在类似打折扣现象。
(3)工作交接问题。既然该员工不愿意签合同就可以不签,没有付出任何代价,那么,他在进行工作交接时,也可能出现不认真。
4、风险规避。
针对本案例存在的风险,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规避。
(1)补签劳动合同。既然该员工已经提交了离开公司的申请,HR者可不能天真认为该员工离职后不会找公司主张二倍工资的权利啊,所以,为稳妥起见,最好让该员工补签劳动合同,签订时间必须写在7月31日之前。补签时,要多给该员工解释清楚,一是购买社保需要这个材料;二是员工档案必须具备合同,今后补档案资料是十分麻烦的;三是补签不会影响及时离职,相反公司会积极配合其办好离职手续;四是当初不签主要原因是在员工一方,如今补签也是应当的。
(2)及时办好离职。员工决定回家,如果机械的要求再待一个月,对员工和公司也许都没有好处。一是员工身在曹营心在汉,很可能出工不出力;二是公司其他员工看到该员工不认真工作仍然可以看到正常工资,会影响与同事的配合以及工作积极性;三是如果越往后面办理离职,将会导致支付二倍工资的时间更长。所以,公司可以与该员工及时协商,尽早让其办理好离职手续,以免出现其他难以预料的事情而影响离职或工作的正常交接。
(3)寻找接替员工。该员工离职后,其工作由谁来接手,应当尽快落实人选,不管是内部招聘或者是外部人选,都要最快确定,以免出现该员工离职后工作无人接手,进而影响部门或公司工作的整体推进。
(4) 及时签订合同。就劳动合同及时签订而言,一是存在公司故意有与员工及时签订;二是HR者工作失误未及时找员工签订;二是员工以各种理由不及时签订(比如:想自己花时间认真阅读下、工作忙先放在我这儿吧会签的、我还要再想想要不要签……);三是领导打招呼说某员工不用签劳动合同。针对这些情况,HR者应说服所有员工和领导,力争在员工入职当天就签订劳动合同,即使员工第二天就不来上班了,就当浪费了一点纸张和精力吧,但这样操作所带来的风险少得多,实在是十分划得来的啊。
5、有些观点欠妥。
现在,仍有不少管理人员或公司领导,对于对劳动合同法或相关法律法规理解不全面不深刻,或者受传统企业管理理念和思想的影响太深,至今仍然认为:与员工签了劳动合同,到时员工即使工作不努力、不合格,也无法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对企业是一种束缚,还不如不签。
其实,对劳动合同法更了解的卡友们都清楚,如果及时签了劳动合同,不但对员工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同时了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只有那些想非法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才惧怕劳动合同的签订。所以,守法经营、合法用工,这才是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的,做到了这些,有什么可怕的?
总之,法律规定虽然十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全部死板执行到位,如果出现未严格实施而存在一定风险时,就应当想办法进行弥补,较有效的办法有:一是公司与员工始终保持友好关系,不管是否离职,都不要出现任何矛盾或矛盾激化的情形;二是本着相互让步、互相原谅、共赢共存的理念和协商原则,达到好聚好散的结果。
36楼 Candy1943
如果及时签了劳动合同,不但对员工的权利是一种保护,同时了是保护用人单位的。只有那些想非法使用劳动者的单位,才惧怕劳动合同的签订。所以,守法经营、合法用工,这才是企业需要严格遵守的,做到了这些,有什么可怕的?
总之,法律规定虽然十分明确,但在实际工作中往往难以全部死板执行到位,如果出现未严格实施而存在一定风险时,就应当想办法进行弥补,较有效的办法有:一是公司与员工始终保持友好关系,不管是否离职,都不要出现任何矛盾或矛盾激化的情形;二是本着相互让步、互相原谅、共赢共存的理念和协商原则,达到好聚好散的结果。
35楼 还剑湖
秉骏哥,一直很敬佩您的专业专注,有一个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问题想请教一下,谢谢!
有位朋友是2007年10月签订的劳动合同至2010年10月,2010年10月再次续签至2013年10月,在2013年10月第二次续签时,他提出应该签无固定期限合同,请问此时他能不能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呢?为什么?
他第一次签已经跨了2008年1月1日新劳动合同法这个界限,能不能也算一次固定期限合同呢?
还是说必须是2008年1月1日以后再签订的合同才算一次固定期限,而这之前签订的合同虽然也覆盖了这个时间,但不能算一次固定期限呢?
34楼 陶鲲鹏
感谢分享!
33楼 LINGWU1406767647
秉骏哥,我们公司的劳动合同上没有写薪资,有什么影响呢?
32楼 阳宝菲雨
不愿交社保的员工也要签劳动合同吗
31楼 受够了
一般企业都是试用期不买医社保的,这样违反嘛?
30楼 清风22
秉俊哥,我公司一劳务工劳动合同4月27日到期,5月4日他本人提交了书面辞职书,4月27日至5月4日这几天暂没续签合同。现在劳务工说他是合同到期才走的,要求我公司给他在我公司工作4年的经济补偿金,请问,这种情况我公司需要给补偿金吗?
29楼 舒林
赞。
28楼 小新lady
喜欢看你的观点分析。。
27楼 爱如是
每天打卡,看秉俊哥!
26楼 tracy906712923
学习了。
25楼 豫中布衣
学习了,感谢!
24楼 alice0592
谢谢分享,每次打卡最想看秉骏哥的分析。
我是室内设计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入职有4个月。我很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如何规避风险。
实际操作中出现1个问题:总经理、直属上司(无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主办会计都按主办会计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当月,而不是实际入职日期,即员工2014.01.01入职,缴纳社保是2014.04月,合同日期是2014.04.01-2015.03.31”。我跟他们分析入职前三个月没有签合同的风险至少是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和社保没有按时交需承担的工伤风险大;但是财务部说厦门地税网上社保增员登记的起始日期和政府人力资源网上用工增员登记的起始日期、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日期的不一致,容易被政府机构查出少交3个月社保(即合同起始日期和社保起始缴纳日期不是同一个月),被罚款的钱比我说风险还要大。
请问财务部所谓的风险实际有多大?
23楼 alice0592
谢谢分享,每次打卡最想看秉骏哥的分析。
我是室内设计公司的人事负责人,入职有4个月。我很清楚《劳动合同》的条款和如何规避风险。
实际操作中出现1个问题:总经理、直属上司(无人力资源专业知识)、主办会计都按主办会计的要求“劳动合同的起始日期是员工缴纳社保的当月,而不是实际入职日期,即员工2014.01.01入职,缴纳社保是2014.04月,合同日期是2014.04.01-2015.03.31”。我跟他们分析入职前三个月没有签合同的风险至少是每月支付双倍工资和社保没有按时交需承担的工伤风险大;但是财务部说厦门地税网上社保增员登记的起始日期和政府人力资源网上用工增员登记的起始日期、劳动合同签订的起始日期的不一致,容易被政府机构查出少交3个月社保(即合同起始日期和社保起始缴纳日期不是同一个月),被罚款的钱比我说风险还要大。
请问财务部所谓的风险实际有多大?
22楼 阿虹
学习了,谢谢分享
21楼 空手道
存在的风险:
1、未签订劳动合同可能会有双倍赔偿工资一事。
2、可能存在补缴社会保险一事。
原因分析:
1、从案例中,无法判断他的实习期到底结束与否。如果实习期还没结束,也不存在签订劳动合同一事。如果实习期结束,进入正式签订劳动合同阶段,那他不愿意签订则应立即中止劳动合同。说明他对你公司并不认可。
2、他没与你签订劳动合同,还不是正式员工,离职也就不存在按照公司规定,需要再待一个月的情况。这是搬石头砸自己的脚。既然别人不想呆,又没签劳动合同,你反要别人再呆一个月,等着人家走的时候给人双倍赔偿吗?
20楼 clouldly
秉骏哥的分析就是到位~每天都要看~
19楼 joan7159
已学习,谢谢分享。
18楼 木舟
谢谢分享,学习了。
17楼 S_1339561331
谢谢分享,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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