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案例的描述,有以下问题存在:
1.”这名采购入职两个多月,刚刚转正不久,之前转正是因为她的态度好,做事认真,干劲足,但我们对于她的业务能力并不是很满意。”:这说明公司的试用期考核管理工作还不够完善,此人因态度好,做事认真,干劲足,但业务能力不够,但最后公司的试用考核结果是给予转正,可看出公司的文化是态度优胜能力,那公司应该有配套的制度来支撑这个文化,如通过培训或绩效考核来提升其能力。但是从案例中并没有看出。所以说试用期管理制度还存在不完善之处,应该在跟其做试用期考核结果反馈面谈时,除了恭喜其顺利通过公司考核,成为公司正式员工外,还应该帮其端正认知:通过转正考核并不代表考核结束,相反反而是一种开始,作为正式员工绩效考核的开始,要戒骄戒躁,继续努力。所以其目前的业务能力还需要加强,还要跟其沟通协商一起制定业务能力改善计划或培训辅导考核计划。
2.“现在转正后,她开始接手正式的采购工作,但是交给她的任务总是不能按时按质完成,一些东西甚至要改上十多次,严重影响其它有工作关联的同事。”:此点说明公司的考核制度还不够完善,为什么其一项工作任务要改上十多次,无法按时按质完成,都影响到其他工作关联同事了,我想表达的是为什么给其这么多次的机会,某项工作返工三次以上就应想起他方式换人来完成或是找人直接辅导其正确完成了,已经给予其三次修正和提高机会了,为何还要一而再继续给与其修正机会,不仅是浪费人力物力还浪费时间。
分析和建议解决办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从此点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如果公司想解除跟此人的关系,除非可以证明此人的表现,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或是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这些需要公司的规章制度有明确的规定,其行为违反了以上两点,且公司的这些规章制度不仅内容合法,且还需程序合法。从案例的表述中看,此人属于能力不足型,如果强硬要往以上两点上吻合,需要充足的证明。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不能胜任工作的,公司要给对其进行培训或调岗,之后依然无法胜任的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结合此案例,个人认为应该先了解清楚其目前工作无法按时按质完成,经常错误的原因在哪里?排除其个人的家庭或感情等因素外,如果是能力不足,公司应该对其提供一些业务能力培训,并签订协议,明确培训内容和考核条件(考核周期,考核指标和标准)。如果其个人对采购工作压力过大采购业务能力不足,无法胜任采购岗位工作,但是能胜任公司内的其他岗位,且其也有兴趣和意愿,公司可安排其调岗,但也要设定调岗考核(明确其调岗的岗位职责、考核周期,考核指标和标准),并签订书面协议文件,保存沟通时的录用或摄像文件。
如果其顺利通过培训考核或是调岗考核,对公司和个人来说都是好事,如果其考核不理想,公司则可以搜集考核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跟其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如果公司强硬说不想再给任何机会了,直接希望其离开公司的话,尽量本着协商引导劝离,胜过直接开除。从一些好的角度来引导,同时积极帮其推荐其他合适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