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叫开除,是解除劳动关系。所谓简单就是严格遵守《劳动合同法》,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操作就行。意思就是,员工解聘要符合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既然是工作不能胜任,考核达不到要求,这个结论就要有几个前提和事实作为支撑的:
(1)公司有明确的岗位职责要求和工作标准;
(2)建立了相应的考核制度和奖惩规定;
(3)公司严格按照程序制定的上述制度,就是公司的制度是“合法”的有效的,并且员工知晓这些制度和规定;
(4)公司组织进行了考核,有员工确认的考核原始记录;
(5)符合不胜任岗位的要求和考核不合格的处罚规定,不是主观臆断,要有事实依据。
(6)确认不胜任岗位的,要进行调岗或培训。
要做到上面这些,处理起来就是要遵纪守“法”,按“章”办事,这里的“法”和“章”就是国家法律及规定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但在处理上要坚持原则基础上考虑人性化,不要那么生硬和强势。
1.有法可依。国家规定自然是无条件执行的,重要的是企业是否建立、健全了相关制度;
2.有法必依。这个是原则问题,因为要考虑公司的利益和发展,必须这么做。否则,法律和规章制度就成了摆设,企业的生存和发展也就受到危险,经营和管理的风险也必然加大。
3.执法必严。就是要对事不对人,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防止和避免主管臆断,意气用事。
4.违法必究。就是要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包括岗位调整、培训,再不行就解聘。
在上述基础上,处理起来就简单了,但在操作上处理合法合规,还要合情合理,从这个角度讲,是有些复杂,但这才是一个企业公民的契约精神和责任意识,是企业的理性。有些东西在处理上我们考虑你们复杂,是因为图简单所以粗暴,想逃避责任所以蛮不讲理,没有平等、公开、尊重的坦荡胸怀所以专断、武断,最后往往两败俱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