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用工谁负责
我们企业在深圳,公司里有一名司机,工作时间为正常白班,他下了班以后,就偷偷去另外一家公司兼职开车,我们也一直没有发现。就在上个星期,他在兼职期间的凌晨3点出了车祸,脚掌粉碎性骨折,经过治疗之后,还是没有保住脚。现在,他强烈要求我们公司给他申报工伤,他的家人也来过公司好几次了,闹过也恳求过。
我们公司有给这名员工正常缴纳社保,但没有禁止在外兼职的相关规定。
我想请问,对于该员工的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
我们企业在深圳,公司里有一名司机,工作时间为正常白班,他下了班以后,就偷偷去另外一家公司兼职开车,我们也一直没有发现。就在上个星期,他在兼职期间的凌晨3点出了车祸,脚掌粉碎性骨折,经过治疗之后,还是没有保住脚。现在,他强烈要求我们公司给他申报工伤,他的家人也来过公司好几次了,闹过也恳求过。
我们公司有给这名员工正常缴纳社保,但没有禁止在外兼职的相关规定。
我想请问,对于该员工的这种情况,我们应该怎么处理比较合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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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没有经历过类似的情况。
案例解读:1、下班之后兼职;
2、兼职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
3、家属要求申报工伤;
4、公司不禁止兼职行为,且正常缴纳社保。
案例解析:1、员工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在正常上班时间段应服从公司管理安排,公司对于员工下班后从事的活动无权干涉;当然前提条件是员工下班后的活动不能影响正常上班工作,如果影响工作则可按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处理。
2、一般兼职都属于短期的劳务合同关系,兼职单位不购买社会保险,关于兼职过程中的安全规避一般在劳务合同中体现(意外保险或者其他赔偿),兼职过程中发生工伤,有约定的按约定找兼职单位索赔,无约定者参照《合同法》、《民法通则》执行,关键点在于“谁用工谁负责”。
3、工伤虽然参照无过错原则,但是也要符合工伤认定的相关规定才能申请,如果兼职单位有购买工伤保险,满足条件也可以申请工伤;从案例来看用人单位肯定不符合申请公司的条件,关键点在于兼职单位是否购买社保或者其他商业保险。
4、一般公司都不会明确规定员工不能从事兼职工作,为了规避兼职的风险,一定要多做培训,让员工明白兼职风险应该找谁负责,同时因兼职影响公司正常工作,公司有权作出相应处罚。
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三条 为他人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帮工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帮工人因第三人侵权遭受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三人不能确定或者没有赔偿能力的,可以由被帮工人予以适当补偿。
操作建议:1、跟用人家属说明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指出责任人,毕竟员工还是公司员工,还可以享受医疗期;不能一出现事故就推得一干二净,力所能及的给予帮助,减少不必要的劳动纠纷同时体现公司的人性化关怀。
2、预防措施要做好,可以选择培训或者直接制定相关的制度,明确不能参加兼职,或者兼职不能影响正常工作。
案例总结:不管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该签订书面协议的一定要签订,针对安全风险的项目一定要明确规定;如果不签订在举证环节将会失利,虽然最终可能依然被证实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或者雇佣关系”,至少能减少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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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18 17: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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