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解析:
1、是一家深圳的企业
2、当事人是企业中一名上常白班的司机
3、该司机瞒着公司在外偷偷兼职,凌晨3点发生车祸,导致“脚掌粉碎性骨折”及“脚保不住”的伤情!
4、司机本企业为其正常缴纳了社保,但未制订禁止员工在外兼职的规定。
二、建议案例的处理方式
(1)带去咨询社保。可将该司机和家人一起带到深圳当地某社保部门的医保窗口,将出事过程和情况如实告诉工作人员,他们的解释应当更权威,更会让该司机和家人相信的。
(2)交警调查结果。交警对车祸的调查处理结果,以及车主所购保险等情况,让该司机和家人紧紧抓住那些机会,这样,损失或责任可能会小一些。
(3)应找兼职公司。经过这样的过程后,该司机和家属应当清楚,那家兼职公司才应当给其申报工伤,不管那家公司给他办理社保没有,总之,让他们去找兼职公司才是正确的渠道,吵闹是没有任何作用的。
(4)承诺适当安慰。对这样的车祸,公司也应表达适当的安慰和同情,只要该司机和家人走正规渠道,不在公司吵闹,可以承诺,给予一定资金的人道援助,但不可能太多,几千或者一万左右是可以的。
三、注意事项
针对本案件,在解释过程中,要注意,虽然公司“没有禁止在外兼职的规定”,但这完全可以引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来解释,国家法律肯定是能够让员工和家人服气的,千万不要因此而慌了手脚。
其实,出了员工伤害行为,根本没必要惊慌,一是积极对员工进行救治,二是配合相关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三是进行工伤申报工作(在弄不太清楚是否属于工伤时,都可以进行及时申报,否则,72小时的时效过了就比较麻烦),四是积极对员工及家属进行安慰,五是要在公司内部进行“四不放过”的深刻教育。
附录:本案例涉及的相关的法律条款
(1)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2)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