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 1、一家成都的国有企业; 2、总经理心地很善良,配合员工造假; 3、让员工写申请,说明是因为自己的原因要求公司虚开收入证明及社保证明,并申明不得因此主张任何法律权益。 个人观点: 能理解公司的用意,但还是建议不要采用这种方法。 第一,单位开具收入证明,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很多企业都会有这个误区,觉得如果提供收入证明,是不用负法律责任的。但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单位收入证明不等同于贷款担保,它只能证明办卡人当时的收入情况,如果是真实的收入证明,单位不用担责任。但如果出具的是虚假的证明,则要担责任了。 第二,虽然总经理很聪明,知道让员工写申请,想以此避免法律责任。但是在法律条例上,这种申请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因为具有法律效力文件的先决条件,就是不能违背法律。这样提供虚假收入证明,本身就违背了法律,是不具有法律效应。 所以,在为了公司的着想下,我建议还是取消此项规定。虽然从表面看,会感觉不够体谅下属。但这样的行为,如果经过别人举发或者其他途径的发现,都会让公司和员工的前途遭遇很多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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