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例解读:
一、重庆,卫生用品商贸公司,规模1600人
二、一48岁导购,2013年2月进公司,合同期三年,首次交纳社保;
三、2013年7月查出患有癌症,医疗期三个月公司延长医疗期至一年;
四、公司出于利益考虑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但员工不同意。
二、案例解析
(一)相关法律条款解读:
医疗期限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法[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3个月;......
延长医疗期 根据《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医疗期待遇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9条的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医疗期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医疗期终结
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
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481号)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
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
劳动合同解除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的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条执行。
(二)、结合本案:
该员工罹患癌症,公司给予3个月医疗期之外延长至1年,公司做得很仁义。
下面是公司如何与该员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时如何为员工指出生活的方向。
1、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2、经济补偿:一个月代通金+1个月工作年限补偿金+6个月医疗补助费+绝症增补6个月医疗补助=14个月工资
3、办理失业手续,享受三个月失业金。
另外补充一点:依照医疗期终结做劳动能力鉴定1-4级可以办理病退、退职手续,该员工48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是可以办理病退的。但是该员工社保只交一年,是享受不了养老保险体系下的退休待遇的。
病退条件 申请病退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
(1)经本市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达到规定年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工龄)满15年。
之后,告知员工向居住地居委会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重庆市实施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第二十一条:享受对象持与本人身份相符的有效的《重庆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可享受以下优惠:
(一)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所属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对符合就业条件的,应优先介绍就业,并免收求职登记费、现场招聘入场费、介绍成交费,减免岗前培训费;
(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的,简化工商登记手续,并依照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三)对在市、区县、乡镇医院及社区卫生站(点)就诊的,免收门诊挂号费、住院诊疗费,手术费每次降低30%收费(材料、血液、氧气、药品费除外);
(四)其子女在义务教育阶段按规定在相应的学校就读的,学校应免收杂费,减半收取代收费;在高中、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就读的应当部分或适当减免当期学费;在本市范围就读普通高等院校的,学校适当减免当期学费;
(五)对租住公有住房的,土地房屋管理部门应督促住房出租单位减免租金。
通过以上待遇政策,起码这家人的生活应该有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