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首先来回顾一下有关工作时间安排的相关法律知识: (一)什么是标准工时制? 什么是综合工时制? 1、标准工时制,是指用人单位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时间组织生产和工作的一种工作时间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1995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者工作时间修正为“每日工作8小时、第周工作40小时”。根据以上规定,我国现行的标准工时制度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个标准工时制度适用于任何劳动法下主体的用人单位。 标准工时制一般为5天,《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由此可以见,在标准工作时制下,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对劳动者日工作时间和周工作天数做相应调整,但是至少要保证劳动者每周休息一天。 标准工时下,安排劳动者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2、综合工时制又叫综合计算工时制,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须连续作业或受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或部分职工,实行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制度。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劳动者某一具体工作日或工作周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超过8个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体工作时间不超过总体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根据由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的职工有以下三类:a、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b、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c、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3、不定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因工作性质和工作职责的限制,劳动者的工作时间不能受固定时数限制的工时制度。不定时工时制是较为灵活的一种工时制度,不受最高时数的限制,因此可以有效降低企业的加班成本,但其适用范围同样也受到严格限制,只有在符合法定情形并且经过劳动部门审批后方能实行,主要包括:一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职工,如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 推销人员、部分值班人员;二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如企业中的长途运输人员、出租汽车司机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三其他因生产特点、 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 二、针对企业目前所存在的现状解决思路: 1、调查分析,收集目前公司员工上班的时间。 2、对现有的工作时间进行有效分析,删减不合理的工作时间。如目前的早会、夕会等,尽量压缩一些不必要的时间。 3、告知员工相关法律对不定时工作制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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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楼 Alice7758258
谢谢分享
2楼 伊斯特
现在好多公司都是说是标准但又是不标准的,如桂林这边,办公室文职是一天7.5~8小时,单休一天,明明超了,但没有人质疑过,这是公司一开始面试给的硬性标准,就算质疑也无从下手
1楼 古老仁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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