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础常识:
劳务派遣: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三性岗位 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第3条)
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
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派遣员工人数 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4)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5)
协议内容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7)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派遣单位责任与义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8)
(一)如实告知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的事项、应遵守的规章制度以及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
(二)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三)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支付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相关待遇;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五)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六)依法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七)协助处理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的纠纷;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用工单位责任与义务:
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培训与正常工资调整;
同岗同福利待遇,不得歧视。
工伤处理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用工单位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并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提供被派遣劳动者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其他材料。
今后应规避的问题:
用人单位在社保方面,不要心存侥幸心理,及时足额将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加班、福利等费用打到派遣单位帐上,并有详细记载。
用人单位在派遣公司资质的选择上要慎重,尤其对派遣员工身体素质的把关,在员工进入企业之前在协议上标注清楚,严格审查员工的体检结果,并注明因个人身体原因造成的身体不适,责任由派遣单位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