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要点: 1、公司情况。杭州一家电子产品研发制造业企业,员工300多人。
2、案情过程。前段时间,一名一线派遣员工因肝功能衰弱突发疾病,该员工入职不到3个月,未转正,未缴纳社保,其医疗费无法报销。
3、合同约定。由于一线员工流动大,公司和派遣公司合同规定,派遣一线员工需转正后才缴纳社保。
4、家属要求。希望公司全部承担医药费用,且怀疑是因公司环境造成员工生病。
5、欲达目标。如何妥善处理该案?
二、先看规定:
经过分析,本案主要涉及以下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下列义务:
(四)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务派遣协议约定,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办理社会保险相关手续;
3、《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三、处理建议:
根据相关法规和本案情具体情况,提出如下建议。
1、看派遣协议。从本案情可知,派遣员工需要转正后才能购买社保,显然是违法的规定,虽然员工签了字也是无效的。但是,协议中并没有详细阐明社保包括医保应当由派遣公司为员工购买还是用人单位购买。这种情况下,按照《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八条,应当由派遣单位购买。所以需要向派遣单位说明情况,甚至可以向员工及其家属解释。
当然,如果派遣协议中明确规定由用人单位购买和承担社保费用的,则应当别论。
2、可适当分担。不管派遣协议中有没有规定是哪方购买社保,即使没有规定则依法由派遣单位承担,而规定3月转正后才为员工购买则是双方共同做出的规定,所以,按协议或法规规定,未承担社保购买责任的一方也应适当承担一定的医药费用,不管是2成还是3成,都应当与另一方共同来承担,如果一点都不承担,于情于理说不过去,对双方今后的长期合作也会有一定影响。
3、要环境改善。员工家属既然怀疑公司环境对生病有影响,不管事实到底成立不成立,公司都应当给予正面的处理,对公司员工工作的环境进行改善,可以提高员工对公司的忠诚度,让其他从事类似岗位的员工心里更踏实,而不是站在另一面,既针锋相对反对家属意见,又不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工作环境改善。
4、应修改协议。与派遣公司协商处理好本案件也许并不难,但如何让派遣公司或本公司内部员工感受到公司的温暖,提升员工的忠诚度,在社保购买规定上,应当及时进行修改,可改为:员工入职当月既购买社保。虽然一线员工虽然流动性较大,但不能延迟为员工购买社保,因为员工的个人体质、生产经营情况十分复杂,每天都可能出现这样那样的情况,如果不买社保,公司潜在的风险太多太大了。
5、应继续治疗。肝功能衰弱,可能在医疗结束时,经医生检查已经恢复不再衰弱,但一定会给该员工和家属留下一定心理阴影,公司可以建议员工离职休养一下,或者转岗,总之,应当从营养、休息、心情等方面密切注意。
总之,解决派遣员工的劳动问题,既要在协议中约定清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又要在实际工作中相互体谅、互相支持,既按照协议严格执行,又应进行人情化处理,毕竟“双赢”才是双方的主要目的。
把派遣员工当成自己员工一样看待,不要因为员工招聘来源不同而人为区别对待,这既是新劳动合同法“同工同酬”的要求,也是联合所有员工共同提高产品和服务质量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