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调动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正常程序:
1、双方口头沟通,就薪资岗位等等达成一致;
2、用人单位发出调岗通知书;
3、员工签字确认;
4、办理调岗手续,都必须是书面的,原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字确认,员工本人也要签字确认;
5、员工到新部门报道。
二、考勤问题
销售人员的考勤管理
1、正常上班不外出的时候就正常打考勤;
2、外出填写出差外勤表格,可以OA可以是纸质版的;
3、没有考勤记录,没有外勤出差表格一律算旷工
4、外出的销售可以移动打考勤,或是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的形式
三、除名开除及解除劳动关系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均已废止,开除、除名现在已经不适用非国有企业,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普通企业现在适用的法律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一项,没有行政处罚处分之类的。大家口中说的开除、除名都只是口头上的代称,不具备法律效益。
四、旷工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总结:
本案例没有办法以旷工为名进行除名处理,只能及时把员工召回来,该协商调岗就协商调岗,办理好手续,不能调岗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