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
1. 外来务工人员多,流动性大;
2. 工伤员工看完病后就离职,工伤鉴定程序未走完;
3. 因员工离职未完成工伤鉴定程序,导致费用不能报销,形成烂账;
4. 老板要求人事出方案来规避此类现象。
法律条款:《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案例解析:
通过上述法律条款可以看出,工伤申请由用人单位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30天内提出工伤申请,在申请材料齐全的情况下,社保机构会在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所以员工离职并不影响到工伤认定程序。
方案建议:
1. 入职时即为员工购买社保和商业保险;
2. 员工发生工伤时,按正常工伤申报程序在30内提出工伤申请;
3. 提交材料包括工伤认定申请表、医疗诊断证明、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等;
4. 在员工受到工伤伤害入院时,由用人单位进行费用垫付,并与医院达成协议,由用人单位进行出院结算;
5. 当工伤员工提出离职,或自离时,向社保机构提交书面报告进行备案;
6. 在社保机构进行备案后,员工离职并不影响到工伤认定的程序;
7. 当工伤认定下来后,工伤费用是直接打到公司账户的;
8. 涉及到个人自费的不能报销的项目,走商业保险报销;
9. 剩下的在工伤基金和商业保险都不能报销的差额部分基本上是很少的一小部分,建议由单位直接根据工伤员工的医疗总费用—工伤费用—商业保险费用=差额部分制表审批,进行报销处理,从而规避因工伤员工离职出现的烂账现象。
1楼 carmending
商业保险报销程序精简,容易操作,建议给外来工买团体人身意外险,在保期内还可以随时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