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前提: 一名员工提出离职,公司同意提前离职,员工不同意,声称是按劳动法规定30日到期后走人。“我们很清楚他是想混这30天的工资”! 首先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来学习《劳动法》之其中两条: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否明白了该员工是在“混30天的工资”呢? 作为人力资源部,是站在企业与员工中间,起着一个平衡杠杆的作用,即为企业着想的同时也要为员工着想,不要只见树木而不见森林,只有儿子没有娘的思维处理员工关系。 基于本案例,本人的处理意见是: 一、找用人部门负责人谈话,让他们学习劳动法,以可以以此例为主题,组织全公司管理层温故《劳动法》,通过学习,给管理者们在今后的工作中把握好尺寸,说简单点,不要给人力资源部添乱。 二、找当事员工沟通,沟通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沟通的话题等要作事前准备,在整个沟通过程中给出的气氛是轻松的,给这名员工感到与平时沟通一样。 三、沟通的主题围绕他个人在这30天内的想法、态度,同事渗合《劳动法》条款及公司管理制度,一张一翕,抑扬顿挫,明暗透彻,严宽并济,刚柔并进,有条不紊。 沟通后,该员工会出现两种反应: 一是以混为目的而拿工资,是有压力的,唯有与离职前一样好好工作才是做人的道理。 二是要么在这样的压力下主动要求提前离职。 遇到这样的员工,通常是用人部门认为员工没有价值,希望让他早点离开,反之,是一个技术骨干,还希望这样吗?当用人部门给人力资源部反映希望某员工提前离职时,人力资源部要清晰,要做好调查,调查的对象是双方,即部门和员工本人,得出结论,对症下药。 切记,不得先入为主“想混30天工资”!授人以柄,将原本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到时主动变被动。 总的一句话:人力资源部的工作是人在做事,用人的思维,站在彼此的立场去分析和处理问题,最后都不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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