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如风说:
案例解读: 1、上海的一家电力制造企业 2、有员工由销售部门调入其它部门 3、员工对调岗薪资不满意,不同意在岗位调动单上签字 4、员工把调岗通知单自行保留了 5、两个月前员工声称去出差,一直未归 6、新旧部门都不管该员工 7、公司出差历来无书面审批记录 8、该员工的工资还是正常发放的 目的:找出案例的知识点 案例解析: 看到今天的案例,可以发现里面包含了多个知识点,今天我们从各个知识点来分析一下本案例: 一、员工调动 看到案例中的情况,这个调动明显是不成立的,员工还是属于原部门的人,调动程序没有完成,不具备法律效应。正常的调动程序应该是什么样子呢? 法律来源:《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正常程序: 1、双方口头沟通,就薪资岗位等等达成一致; 2、用人单位发出调岗通知书; 3、员工签字确认; 4、办理调岗手续,都必须是书面的,原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字确认,员工本人也要签字确认; 5、员工到新部门报道。 案例中的书面调岗未完成,所以员工调岗属于无效的。 二、考勤问题 很多销售人员都是不打考勤的,出差外勤什么都没有个单据,领导不重视,人资不敢得罪这些给公司赚钱的大爷,一直不了了之,直到出问题了才知道后悔莫及。 之前也分享过销售人员的考勤管理,先还是简单说一下: 1、正常上班不外出的时候就正常打考勤; 2、外出填写出差外勤表格,可以OA可以是纸质版的; 3、没有考勤记录,没有外勤出差表格一律算旷工 4、外出的销售可以移动打考勤,或是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的形式 案例中的员工一句出差,两个月都没有人管,工资还是照样发了,新旧部门都不管他,那么是不是真的出差了?考勤也没有人管,工作也没有人管,完全可以在外玩两个月,你拿他也没有办法啊。 三、辞退、除名、开除及解除劳动关系 辞退、除名和开除的区别是什么?简单来说,开除指中国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等对于本单位犯错误职工或工作人员所给予的一种最严厉的行政处分形式。除名是指用人单位专门对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且旷工时间超过法定期限的职工,依法采取的一种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措施。辞退是用人单位解雇职工的一种行为,是指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制措施。 开除、除名、违纪辞退之间的联系就在于它们都是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行政惩戒方式。 开除是属于行政处分,除名和违纪辞退属于行政处理。 开除处分适用于严重违法乱纪的职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①被判刑并入监服刑的;②二次劳教被注销城市户口的;③留用察看期间表现仍不好的;④严重犯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的。开除处分,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应由厂长(经理)提出,由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除名仅适用于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教育不改,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一年以内(按自然年度计算)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职工。除名,法规没有实施程序的具体规定,但在实践中,许多企业是参照辞退违纪职工的程序,在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作出决定。 违纪辞退则适用于犯有《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第二条所列七项错误行为之一,且经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的职工。一般是指那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的职工,他们所犯错误程序既够不上开除、也够不上除名。违纪辞退,按照《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应由车间、科室提出职工违纪的证据和处理意见,在听取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决定予以辞退。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均已废止,开除、除名现在已经不适用非国有企业,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普通企业现在适用的法律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一项,没有行政处罚处分之类的。大家口中说的开除、除名都只是口头上的代称,不具备法律效益。 四、旷工 旷工是职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请假或请假未批准的缺勤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例中如果公司的人事考勤制度比较完善,出差没有获得批准,没有签出差单据,或是没有在OA上申请就出去了,外出两个月可以算作旷工,旷工属于严重违法公司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旷工多少天算严重违纪呢?一般来说以公司制度为准,公司员工手册上规定是多少天就是多少天,但是一般来说最起码应是旷工3天及以上比较合适。 国家公务员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辞退公务员的条件其中之一的,对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 本案例没有办法以旷工为名进行除名处理,只能及时把员工召回来,该协商调岗就协商调岗,办理好手续,不能调岗就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我的点评
一、调岗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调岗正常程序: 1、双方口头沟通,就薪资岗位等等达成一致; 2、用人单位发出调岗通知书; 3、员工签字确认; 4、办理调岗手续,都必须是书面的,原部门和接收部门负责人都要签字确认,员工本人也要签字确认; 5、员工到新部门报道; 6、重新签订合同。 二、考勤问题 对于销售人员的考勤: 1、正常上班不外出的时候就正常打考勤; 2、外出填写出差外勤表格,可以OA可以是纸质版的; 3、没有考勤记录,没有外勤出差表格一律算旷工 4、外出的销售可以移动打考勤,或是工作计划及工作总结的形式 我公司对销售人员的考勤管理: 1.正常上班不外出的时候就正常打卡考勤; 2.因公外出当日内可回公司,由上级领导签字同意,外出及归来时登记并打卡; 3.到外地出差全日不会公司要提前申请,由上级领导签字同意。 三、解除劳动关系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均已废止,开除、除名现在已经不适用非国有企业,适用于公务员、事业单位,普通企业现在适用的法律就是《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只有解除劳动合同一项,没有行政处罚处分之类的。大家口中说的开除、除名都只是口头上的代称,不具备法律效益。 四、旷工 法律依据: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完善公司的人事考勤制度比较完善,旷工属于严重违法公司制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赞同
收藏
评论
分享
近24小时数据量增长最快的文章可上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