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如风说:
1、规避法律风险 案例中是一家投资管理公司,不属于特殊行业,上班时间是固定的,不适用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制,所以要用在标准工时制度。 根据《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工人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关于劳动法规定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八条和第四十一条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人资总监要求固定休息,主要是为了规避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创业期的公司的重点是什么? 现在这家公司成立才2个月,人员都还不稳定,创业初期以留住员工为主,制度为辅,当然制度和留人是不冲突的。制度的制定要在保证符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满足大多数员工的需求。 下面给出一点自己的浅见: 1、每周休息1天必须保证 2、另外2天自由安排 每月有6天休息,固定4天,剩下两天可以由员工自由安排,当然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每个月最后一周一定要把下个月的休息日期报上来,以便部门主管安排工作。 这样既给了自由,又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结束语:今天提的建议只是在创业初期可以这样执行,一旦公司成熟,还是要固定休息,严格作息制度。创业期的公司以员工稳定为主,员工都没有了,何谈制度!
我的点评
站在矛盾双方的角度来分析问题,理清思路,再从整体规范角度出发,给出建议。也是执行制度遇到障碍时候,可以参考的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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