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31
员工不同意固定公休,要求公司给予灵活调休,这种情况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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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司是一家成立两个月的投资管理公司,现有员工23人。因为行业的特点,员工的工作量都很大,关于如何休息公司没有明文规定,目前执行的是老板口头答应的一月休息六天,且可以由员工灵活调休,一个月连续休六天也行。
多数员工比较喜欢这样的休息方式,一个月可以休一次长假。但新来的人资总监觉得员工想休就休,还休那么长时间,太自由散慢,而且存在一定的劳资风险,想改变现状,提倡固定休息日,但不是逢周末休,而是规定哪个员工哪天休息就是哪天休息,有事的话可以请假,不允许连休。
此提议遭到大部分员工强烈反对,一直没有得以实施,但人资总监非常坚持。现总监要求我来执行这事。
请问我该如何开展此项工作?
1.私营企业,又是初创期,如何凝聚人心如何提高员工绩效如何保证企业生存是第一要务。围绕这个宗旨,一切的制度活动都该以人为本,灵活处理。
2.坏处:项目进度无法及时掌控;长时间休息员工刚进入岗位有一个调适期,影响工作开展。长时间工作同样也影响员工的效率。
3.收集信息:我们收集对比一下员工连续休息当月与正常调休月的任务完成及项目进度情况,多收集,多对比,形成事实依据,自己也有可信服力,对老板也好有明确的交待。
4.施监管:自然应对员工的调休事件时,我们对员工的工作要有监管与督促,对其要求休息时白天不许关机,客户至上随叫随到,或者能安排相应人员妥善处理;连续调休中出现负责项目进度受挫,损失项目利益,取消其连休资格。
5.找契机:总有个别人,会在连休中放弃公司利益成全自我享乐。如果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问题,我们把握该机会,上升连续调休的危害性及重要性。当然,先报老板提出取消连续调休,看老板意见而为之。
6.和总监沟通商量,争取在新制度正式出台前,先定一个试行期,给员工一个缓冲适应的时间,看试行期效果再最后确定,这个新总监应该是可以接受的,比如:这件事是老板亲口答应的,闹得太僵了老板在中间不好做,总要给老板一个面子和台阶之类的话;第三,通过试行期意见收集,进行协商妥协、调整补充和完善形成制度,经过公示进行培训,避免后续法律纠纷问题。
7.可以考虑实行大小休制度,即周双休和周单休轮换进行。对于员工确属于家庭生活需要集中休息的,在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公司可以采用每月允许调休一次的方式,进行解决。
8.建议先与老板达成一致,根据公司的现状,充分听取员工意见,先拿出考勤休假制度的初稿;大多数岗位采用标准工时制,明确规定周六、周日为公休日,与国家政策统一。涉及到个别特殊岗位,如管理层、营销等岗位申报非标准工时制,并到劳动部门备案,以规避用工风险;
9.制订人力资源的考勤管理制度,通过职代会程序,充分听取员工意见,争取员工的普遍认可;制度通过职代会程序,经过审批后,给员工进行培训;完善人力资源的基础建设,除考勤休假管制制度外,涉及到员工薪酬、培训等制度尽快建议完善,给员工规范性的指导,建立良性的企业文化氛围,搭建劳资双方沟通桥梁,促进劳资双方关系和谐发展才是首要任务;
10.建议采用固定休假,与国家标准工时统一,即公休日为固定休息日。平时有事,按正常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这种休假形式与大多数公司相同,员工接受度高,且经过职代会程序(因人数较少或暂时没有成立职代会,可采用全体员工大会形式)。特殊岗位的,可以实行非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时制或综合计时制)。
11.进行民意调查,大家希望怎么休这6天的假期?如果不满意人资总监的安排,大家有什么好的想法?当然前提是每周必须固定休息1天。双方都要有让步。个人建议最好每周固定1天休息,符合法律规定,固定休息的时间可以征询员工的意见。剩下两天可以由员工自由安排,当然要提前一个月申请,每个月最后一周一定要把下个月的休息日期报上来,以便部门主管安排工作。 这样既给了自由,又保证了工作的顺利进行。
12.老板一般都是老好人,不会由自己来得罪员工的,一定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来实现企业管理。考虑到长远发展,规范公司管理包括改变目前休假方式势在必行,这就是他为什么要请人资总监来的真正原因。
13.在培训、试行过程中,一定能了解到某些员工对这个管理办法的意见,包括口头反映、书面表达、邮件反馈等,一方面要充分解释新办法的做法和合理之处,大家有一些不适应是十分正常的;另一方面也要阐明原做法的不足之处以及不利于长期规范管理等。还要让员工充分表达自己的想法,面对员工意见,应当不给予任何正面回复,除非是明显的错误或正确意见,可以收集起来,整理后汇报给总监。这些意见一定不要记流水帐一样罗列,一定要分类汇总并计算出某类意见所占百分比,如果员工有好的建议更好如实记录和反馈给总监。
14.《劳动法》第41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每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超过三小时或每月延长工作时间超过三十六小时的,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一小时罚款一百元以下的标准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一旦公司成熟,还是要固定休息,严格作息制度。创业期的公司以员工稳定为主,员工都没有了,何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