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员工分为两类: 1.达到法定年龄退休的,即男60岁,女55岁。 2.未达到法定年龄的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男55岁,女50岁。 建议: 1.为所有退休员工增投意外伤害商业保险,降低企业风险。 2.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可单独交纳工伤保险。 分享牛人总结: 在与三茅卡友的交流中,大家普遍反映出一个问题:很多解答虽然法律依据充分、观点新颖,但看后依然不知所云,大家更希望看到思维清晰、方法明确的解答方式。对于超龄人员的工伤处理,我认为应该知其然更要知其所以然,了解其来龙去脉。这次我也尝试更为具体详细的解答方式。如果由我处理工伤超龄事件,我想我首先会考虑以下问题。 一、什么是超龄员工 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了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工人应当退休,这是我国唯一一部确定退休年龄的行政法规。虽然在当时计划经济的条件下仅仅针对“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此后,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各行各业的职工退休均按照这一法规执行。因此无论你是保洁保安,还是返聘人员,无论是劳务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只要年龄超过标准了,都没啥本质区别。 二、什么是工伤 什么是工伤,看一下《工伤保险条例》就全知道了,关键在于及时把握政策的动态,并灵活的运用。 结合案例来看,我们发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工伤的认定中有这么一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结合案例,是否工伤已相当明确。我认为,这是不折不扣的工伤,如果不考虑超龄的话。 三、超龄人员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但未禁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参加工作,也未禁止用人单位招用这些人员。因此,理论上不能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上的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的主体之外,但现实中还是出现了各种实际操作障碍。 四、超龄工伤的地域差异 在社保、工伤、产假婚假等很多方面,各地规定差异很大。就超龄工伤问题,国内目前有三种情况:1、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如北京市实施的《工伤保险条例》中指出,超龄人员的工伤不予受理;2、明确规定受理,如上海市;3、没有明确规定,如成都市,但实际做法也是不受理。 案例中劳动部门办事人员以超龄为由否定其工伤认定申请,应该是结合地域因素来谈的。现实操作中,我们只能以劳动部门的意见为参考标准。 明确了什么是超龄员工、什么是工伤、超龄员工的权利、超龄工伤的地域差异等情况,如何针对案例超龄工伤进行处理呢? 一、及时治疗,进行工伤申报 员工出现意外伤害,无论是否认定为工伤,公司都应第一时间抓紧治疗,避免延误病情;同时在不考虑地域因素的情况下,对是否工伤进行界定,及时按照工伤要求进行材料准备,走工伤申报流程,避免延误时间,减少不必要的纠纷。公司在治疗期间可组织相关部门对员工进行慰问,发放一些福利津贴,稳定员工情绪,体现公司人性化关怀。 二、全方位跟踪,及时汇报 如果递交了工伤申报材料,千万不要死等结果,我们需要及时与相关部门和人员多沟通进展情况,以便及时查漏补缺;同时将进展情况及时汇报给相关领导,让领导对工伤申报的各个环节情况了解详细,全程把控。否则一旦出问题,责任不是一句你承担就能解决的。 三、多面沟通,达成共识 虽然这个事件并不棘手,但因为所处位置不同,专业领域不同,看问题的方式也有差异。“公司认为她不在上班时间受伤,不能算为工伤,她认为自己是去车间拿防护指套,属于班前准备工作,应该算作工伤”。可见,公司领导、员工本人、劳动部门都需要沟通。 对于领导,你必须了解领导的立场,为领导普及工伤认定的相关知识,最关键的是用数字说话,分析工伤认定对公司的利与弊,争取在工伤认定上得到领导的支持;对于员工,必须换位思考,站在员工的位置,态度诚恳,表明公司的态度和立场,稳定员工情绪;关于劳动部门,更多的是了解工伤认定的具体规定和要求,避免因不了解政策造成工作被动。 四、从预防做起,规避风险 现实情况是:企业为了节省成本,很多人员并未购买社保;尤其很多超龄人员因无法购买社保而不能申请工伤,这时候企业将面临巨大的经济风险,那么如何避免或弱化这种风险呢?一般企业的做法是为员工购买意外保险,在这类人员发生工伤时,通过意外保险保障员工权益和公司利益,可谓一举两得。 同时,公司也应注重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意识,规避车间等环境的安全隐患,从而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概率。 当前,企业使用廉价劳动力的状况很普遍,安全意识普遍不高,工伤事故时有发生。同时,由于城市发展等原因,失地农民不断增多,有些农民特别是超过了退休年龄的人群,为了生计,会到保安保洁等岗位工作。目前的法律法规在很多方面并不是十分明确,各地相继出台的政策也不相同。为此,我们必须灵活处理各种意外事故,同时建议国家有关机构、劳动行政部门对制定统一法规,使劳动者的权利得到公正有效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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