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学到知识点:完整的试用期录用条件
作者 R纸醉
更新于:2014-12-18 08:44
1367
总结陈词...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项规定的精神,即使存在适用该法第29条患病医疗期内限制解除的条款,只要劳动者存在第25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依照第25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基于以上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用人单位应充分利用录用条件这一点,故在事前防范上,要与劳动者约定好具体的录用条件,该录用条件的设置应该是清楚明确可量化的,如笔者经常使用下列这些情形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用条款:被查明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与应聘时提供的资料不符者;不服从公司分配和上级领导管理者;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者;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者;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者;试用期内各类请假天数(如:事假、年休假、病假、婚丧假、孕产假等)合计超过试用期天数的百分之十者;旷工累计超过3次或迟到早退合计超过8次者;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者;经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不可治愈以及严重疾病者;绩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给公司造成损失达500元以上者;拒绝在绩效考核表上签字者。
虽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项规定的精神”规定,但不同的地方操作时一定要注意地方的规定,不能被此项规定一棒子打死出现错误,有的地方,我知道的有杭州,试用期出现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的,试用期中断,待医疗期满后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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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5 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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