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一同学的老公,是一名中学老师,从原县中离职后上研,毕业后应聘到某市重点中学任教。不到一年(过了试用期),在一次上课中昏倒在讲台上,经检查患了脑瘤。听说该学校在这件事处理上很人性化,医疗费走医保渠道报销,定没有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给予经济补偿,而是延长了医疗期,最后经过几次治疗后该老师又站在讲台上。可想这位老师肯定会把感恩之情汇报给学校。 我个人认为该案例,要看领导的底线,根据工程经理的工作性质,如果担心该经理即使经治疗后身体仍有不能胜任该工作的风险。想要解除劳动合同。那就依据劳动合同法。1、给与3个月的医疗期工资,经治疗后人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发给该职工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3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4、提前一个月公职解除劳动和的补偿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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