冼武杰律师说:
法律分析: 1、本案约定合同期限的一些小建议:合同期限是1年以上的,试用期限就可以约定2个月,故如只约定2个月试用期的,合同期限初定为1年就可以了,如1年内觉得该员工不合适的,则可以适用到期终止的条款,本案约定为2年,对比1年的合同期,显然不利于到期终止。 2、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解除条款和患病医疗期内限制解除条款冲突时的适用问题? 依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项规定的精神,即使存在适用该法第29条患病医疗期内限制解除的条款,只要劳动者存在第25条规定的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都可以依照第25条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3、基于上面第2点法律适用问题的分析,用人单位应充分利用录用条件这一点,故在事前防范上,要与劳动者约定好具体的录用条件,该录用条件的设置应该是清楚明确可量化的,如笔者经常使用下列这些情形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用条款:被查明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与应聘时提供的资料不符者;不服从公司分配和上级领导管理者;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者;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者;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者;试用期内各类请假天数(如:事假、年休假、病假、婚丧假、孕产假等)合计超过试用期天数的百分之十者;旷工累计超过3次或迟到早退合计超过8次者;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者;经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不可治愈以及严重疾病者;绩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给公司造成损失达500元以上者;拒绝在绩效考核表上签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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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录用条件的设置应该是清楚明确可量化的,如笔者经常使用下列这些情形作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通用条款:被查明个人简历、学历、职称等与应聘时提供的资料不符者;不服从公司分配和上级领导管理者;不具备政府规定的就业手续者;无法提供办理录用、社会保险等所需要的证明材料者;与原用人单位未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者;与原用人单位存在竞业限制约定且本公司在限制范围之内者;通缉在案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者;隐瞒曾经受过法律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事实者;试用期内各类请假天数(如:事假、年休假、病假、婚丧假、孕产假等)合计超过试用期天数的百分之十者;旷工累计超过3次或迟到早退合计超过8次者;伪造学历、证书与工作经历者;经体检发现患有传染性、不可治愈以及严重疾病者;绩效考核有一次不合格者;给公司造成损失达500元以上者;拒绝在绩效考核表上签字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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