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着案例,看了又看,一遍又一遍,总结觉得有些怪怪的感觉,可是又不知道问题在哪里?恍然间,就是它——挖墙脚!
一、引子
我很少遇到这样的情况,因为在我看来对企业来说根本就没有什么风险可言的。以上我上网了解了一下,还真有些吓人~
1、2007年6月中旬,富士康以“盗取商业机密”为由,在香港将比亚迪告上法庭,起诉“挖墙角”;
2、2005年7月,李开复从微软跳槽到谷歌,9月份微软开始起诉;
3、瑞星诉东方微点侵犯商业秘密,称东方微点与其事长、曾任瑞星总经理的刘旭以及曾任瑞星副总的田亚葵侵犯了瑞星的商业秘密,构成不正当竞争……
说得有些严重了。然,该规避的就努力做到最好吧,把万事都俱备好,等待着东风吧~
二、分析
1、招聘引——长时间的招聘筛选得到了该即有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满足了我们的需求,且本人也愿意到我司。
2、未离职——该人才的“上家公司”不批准该人才的离职。
3、吸引点——因我司离该人才的家近、顾家。
4、问题点——两次与“上家公司”协商,“上家公司”不给办理。
三、见解
分析案例后,可以看到几点疑惑:
疑惑一:行业特性有技术又懂管理的人才欠缺,因此在招聘得到人才后有些盲目的想留下该人才或者可以说千方百计想留他。为什么非要一棵树上吊着?
疑惑二:到底这个人才离职了没有?“上家公司”还是“现任公司”~
疑惑三:该食品企业的HR是从该人才得到不肯放人还是自己调查到不该人才的“上家公司”不肯放人?
疑惑四:问题点是不是在“挖墙脚”上呢?
带着疑惑谈谈见解~
1、一颗红心,两手准备
案例中提一直提到“上家公司”,证明已经把准确把该员工视为自己钟情的对象。而可以看出事实并非如此,该员工还属于在职的情况并非“上家公司”。而现今的主要矛盾在于原单位与该员工的问题,如果一定要得到该员工就必须按《劳动法》规定的: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定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与义务的协议,依法制订劳动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的义务也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未履行该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不同意解除劳动合同。
因此主动权力在该员工手上,而非案例中的企业手中。对于企业需做好一颗红心,等待东风。然,计划赶不上变化的时候,还是要继续招聘以备不测。
2、自己的事情自己做
案例中提到:“他本人因为想就近照顾家庭,对于到我司的意愿还原剂‘比较强烈’的,两次到单位处理,但原单位不给办离职手续”。针对比较强烈、就近原则的问题,看到是他本人的决心与企业对其时间是否接受?
所以对于该员工要做的事情就是依法办理离职手续并说明自己何时可以到公司上班的确定。对于企业是对该员工所提出的入职时间是否可以接受并达成共识。
3、知己知彼,等待东风
案例中“上家公司”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的原因是“不愿意人才的流失。”真实性有多高呢?做为案例中公司的HR是应该合理的给予调查一下,做到知己知彼。确为原因的话,看得出案例中的公司可以等待这“东风”,而非该原因的话,也可以了解其真实原因所在。见解“上家公司”的顾虑:
1)涉密问题。该员工在上家公司所涉及到的工作对于他公司来说很重要。因此暂缓其离职;
2)行业问题。该员工的上家公司所涉及的行业是否与我司是一样的,导致触摸到该员工上家公司的底限;
3)其他问题。(在此就不胡乱猜测了)
通过调查,HR可以针对性的给公司与该员工一些建议与意见来给帮助协调~
4、“挖墙脚”的注意事项
1)《劳动法》102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对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法》第99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该劳动者承担直接赔偿责任外,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连带赔偿的份额应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
29楼 钧华
学习了,赞!
28楼 sunny1992
学习了
27楼 Amy爱米
谢谢分享~
26楼 成长的飘
学习了!
25楼 东洋之花
如果他真有心转到你家,那你就给他30天时间处理现单位的事务,在这个时间内能解决的话大家皆大欢喜,如不能达成,那你公司可以重新招聘。只要有心,就没有办不成的事,而取决定作用的就是看本人如何取舍
24楼 flysealing
学习了!
23楼 美玖酒业
提前30天书面通知原单位解除合同后在录用不就结了嘛
22楼 新钓客
感谢分享
21楼 418872889欣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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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楼 3041704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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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杜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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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孤月寒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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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学习促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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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楼 人面桃花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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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楼 蔻蔻KOK
挺纠结的问题
14楼 木艺同学
受益!
13楼 Tanisit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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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楼 宝儿丽
劳动者只要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申请,并可到期自动解除劳动合同。招聘单位在考察入职者基本资料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楚,对方是否已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则上不低于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总额的70%)——每天一课,受益匪浅!
11楼 三根猫
不懂法很可怕啊。要是真想离职真想用的话,那就让他在家呆一个月。不过顺便确认下是否有行业保密协议和不竞争协议。如果有,那就真不好用了。不过这既是又懂技术又懂管理的人,不应该出现这种跟公司协调不好的问题。
10楼 472259036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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