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开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作为企业为挽留员工,不愿意人才流失,爱才之心,完全能理解。劳动合同法每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公司一直不给办理离职手续,员工本人在去办理手续地应该收到集相关证据,公司实在不愿意办理手续,而且员工的离职意向很强烈,只有请求劳动部门介入。食品公司不可急着录用新员工,根所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食品公司应该等该员工办理完离职手续,提供离职证明方可办理入职。此案提醒以后办理入职手续一定要收集员工的上家企业离职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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