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既然用人单位享有一定的知情权,那么就应该好好的利用该权利,对应聘者入职审查时,属于用人单位应该了解的的基本信息,用人单位在合法的情况下,应当进行详细审查。
(1)身份、学历、资格、工作经验等信息。这些信息直接决定着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所以应当严格审查。
(2)是否有潜在的疾病、残疾等。建议用工之前进行体检。
(3)是否达到16周岁。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即是童工,将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仍有未到期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若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如果对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该用人单位须承当连带责任。
(5)是否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有未到期的竞业禁止协议。用人单位在招聘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等有可能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时,应对其是否有竞业禁止协议在身进行严格审查,最好让该类员工在入司时以书面形式作出未与其他用人单位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承诺,避免用人单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和责任。
综述,在完成上述五个审查后,基本上就可以规避企业在录用人员资格审查上的风险,至于应聘者是否适合招聘的岗位,这个就是在试用期管理上的问题了,这里不多赘述。
2、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员工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企业,无需单位同意即可解除劳动合同;若仍在试用期,员工提前3日通知企业,即可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50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劳动合同法》第89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