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天512说:
1、明确风险在哪里 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此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查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以及其他能证明职工与任何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的凭证。只要严格执行这一规定,就可以避免招用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避免因此承担连带责任。 2、如何使用未离职员工 做过招聘的都知道,遇到一个合适的人有多不容易,但只要还没入职,一切皆有可能,即使入职了,也有很多不稳定因素。虽然此员工来公司的意愿比较强烈,从天时地利人和上讲公司都占优,但最稳妥的,莫过于此人能经常出现在公司,并享受一定经济上的补助。那么,在不能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如何使用该员工呢? (1)暂按兼职人员使用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给我们启迪: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第六十九条又说啦: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2)作为技术顾问使用 鉴于岗位特点,可以将其作为技术顾问使用,这样的协议更多的属于一种委托合同。这样做的目的更多的是稳定人心,不至于公司赔了夫人又折兵。当然,这个非常时期,尽量不要留任何书面资料。 https://www.hrloo.com/rz/133904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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