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为一个工人做到班长应该不会再有什么奢望,本本分分做到退休比什么都好,任何人做经理都与他无关,但是这个工人却长时间消极怠工甚至于做出这样违法的行为,确实过分,难以容忍,有过这样冲动经历的人,很难保证没有下一次。所以公司一定不能再留用。做为当事人本应立刻报警可是却未能做出依法行事的决定,现在可能证据未能保留,只能先让其本人写书面保证,其中必有事件的过程,公司借此取得证据,明确告诉他,他的表现不仅完全符合除名的条件,而且已经触犯法律,如果本人不自动提出辞职,公司将要报警,他提出降职后,立刻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不予补偿。本人拒不提出辞职,公司也要及时据此做出除名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不予补偿。在工人向领导介绍情况时一定会将过去他认为经理的工作不合理处讲出来,公司也应认真分析,从中确认该员工是否符合做经理的条件,另外做出处理。遇到这样的人不论公司还是个人都只能承认现实,就事论事做出果断处理,如果这次息事宁人,公司和员工遭遇伤害的机会一点都不会减少,相反谁都不会再冒风险去管他。而他只会得寸进尺不断要挟公司,公司将无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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