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寒下的红梅说:
参考法律法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存在问题: 1)案例中的用人单位存在一个问题,新招聘之员工是否有胜任岗位工作,应该在试用期内观察,如果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能胜任岗位工作或是不符合公司的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也就是说经过试用期的工作考评,达不到岗位要求的,单位可以辞退员工,而不需任何补偿,前提就是要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或是不能胜任岗位工作。 2)员工入职超过一个月,用人单位仍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员工提起申诉要求企业支持2倍工资作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也只能照样全收,这是用人单位的问题,用人单位未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之规定,得按《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决方案: 1)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人员劳动法意识培训;案例中提级到“有些个技术工种的岗位,要求比较高,在一个月内无法判断是否能胜任,所以在实际操作中,有些车间就将此类员工的劳动合同延后,直到能判断这个员工是否适合这个岗位再签合同,也就超出了一个月的期限。”根据这信息,难道就没有试用期?就可以得出结论,该用人单位的部门负责人员对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并不熟,或者说是对劳动法律法规意识薄弱。在这种情况下,HR就要发挥自己的专业,合法执行员工劳动管理,并不定期对相关部门管理人员进行劳动法律法规进行培训也沟通,确认公司合法经营,避免劳动争议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支出。 2)建立合理有效之员工管理制度;对于新招聘之员工,用人单位想在一个月内就判断员工是否符合岗位要求,对于一些技术型岗位及中高层岗位是很难有结果的,如果一定要在一个月内确定,只就是碰运气,要么就是误判、乱判,再优秀的员工在入职一个月内要有成绩或是表现得非常出色,态度较差的员工在要在岗位上长久表现优异是有点不太可能的,但是一个月的时间里难免会有伪装的可能。 建议员工入职就及时签订劳动合同,避免建立劳动关系后未签订合同而额外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员工入职后根据约定劳动合同期限设定试用期,如果企业各部门对新招聘人员全方面进行考察的,一般有三个月也可确定了,若三个月还不够,六个月总可以的吧。HR在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就将期限订三年,则试用期可以约定六个月。这么长的时间要判断一个人怎么都足够了。 建立内部员工试用期考核制度,设定明确的考核目标。没有考核目标的考核主观性太强,考核人员必须公平、公正、客观对待每一次新员工。试用期的考核除了对工作能力进行考核外,更重要的是工作态度,能力再强没有良好的心态也成就不了大事,态度好的员工即使当前的能力弱,也不要太长时间提长弱项,只有一颗良好的心态还怕他学不会技能? 3)HR管理人员每月对新入职员工进行劳动合同确认,确保合法执行,避免企业违反劳动相关法律法规之风险;HR部门是劳动纠纷的责任部门,不管哪个部门的员工发生劳动争议后都可以推,唯独企业的HR推不了。既然是铁定的工作,那就在平日的工作中把工作做细做好,我个人认为,预防劳动争议的发生比处理劳动争议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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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都在学习,都在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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