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员工与普通员工的区别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由此可以得知劳务派遣员工与普通员工的相同点:
1、同工同酬
2、相同的福利待遇
3、提供相同的必要培训
4、相同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5、申请离职的时限一样
那么劳务派遣员工与普通员工的不同点:
1、合同
普通员工是与用工企业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的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签订劳动合同的公司是不同的。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五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2、工伤申报
普通员工是有用工企业来申报工伤的,劳务派遣员工是由劳务派遣公司申报工伤,用工单位协助工伤认定。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条 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应当协助工伤认定的调查核实工作。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以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3、解除劳动合同
普通员工如果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有用工企业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员工则由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后,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普通员工主动离职,直接在用工企业申请离职,劳务派遣员工须向劳务派遣公司申请。
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四条 被派遣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如何合法退回劳务派遣员工?
所谓劳务派遣员工退回,是指用工单位无权行使解除或者终止权,但因发生法定解除或终止的情形,而由用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返回给劳务派遣机构,由劳务派遣机构来处理被派遣劳动者的一种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