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留用——劳动法第39、40条
作者 小新lady
2014-12-05 11:28
3129
我们是上海的一家制造型企业,2013年3月李某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我们公司工作,签订两年的劳动合同。2014年10月,李某与车间同事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人,公司规定这类行为为严重违纪事件,最终决定予以开除处理。但是李某就赖在公司的宿舍,既不办理手续,也不退宿舍。公司采取书面告知,他也不理会,就让我们给他辞退补偿,现在,我们真有一种秀才遇到兵的感觉了。
请问:关于这名员工耍赖的情况,我们该如何处理呢?
牛顿Apple2013说:
工单位要想将员工退回劳务派遣公司,只能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四十条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劳动合同法》就派遣员工的合同解除作出了明确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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