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种情况,个人觉得还是改进“义务加班”这个事情。 员工出来工作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为了money,加班不要紧,给补助就行,并且劳动法对于加班还有严格的规定: 《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诚然,很多公司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违反这些规定的。如果劳动者要求仲裁,企业是没有任何有利条件的的,没有安排调休,亦不给加班费,只能作出补偿。 建议文中的HR还是以协商为主,找员工谈完之后,找老板谈,找到一个“中庸点”。否则,HR Dept.人员都不稳定,还怎么做好公司的人员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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