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间的流逝,2015年的即将到来,我在公司上班已两年半之久,在人力资源科学到了很多同时也成长了不少。现将各类人力资源相关工作反思如下:
第一部分 2014年工作反思
一、关于招聘工作的反思
公司的招聘体系目前较为完善,流程不如正轨,但面试时间上应有所变动,笔试时间可调整为8:30或者9:00。
(一)从市区到公司有近40-60分钟的车程,这样既可
以满足面试者的赶路时间。
(二)目前为了让路程较远的员工不错过招聘考试,建议到矿区外旅馆住宿,调整后可避免应聘人员认为的捆绑式面试。
二、关于合同管理工作的反思
(一)近期合同期满人员续签以终止时间变更为主,但提前30日给员工发放的是“劳动合同到期通知书及续签或终止意向书”是否存在劳动争议隐患?
我认为变更为 “合同期满工作意向征集表”较好,同时选项也由原来的续签()年/终止,变更为愿意继续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年/不愿继续在本单位工作,终止劳动关系。
(二)没有书面形成证明可能存在劳动争议隐患。
我认为应让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变更协议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如果员工提出劳动合同无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将发生劳动争议。
(三)员工试用期可能存在的劳动争议隐患
1、新入职员工
目前新入职员工学生身份约定6个月试用期,成熟技术工人约定3个月试用期,对于试用期满人员因工作不佳而导致部门领导不同意按期转正,出勤延长试用期字样。
(1)学生已经试用期6个月,因未同意转正而延长试用期,这样试用期超过了6个月。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2)成熟技术工人再次约定试用期可能为超过6个月,但同学生一样,因延长使用期属于“二次约定”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2、晋升人员
目前公司对晋升人员再次约定试用期。这样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十九条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建议:
(1)无论是学生还是成熟技术工人均约定6个月试用期,但满3个月后可以填写“提前转正申请表”。满6个月后仍未达到部门领导认为的转正要求,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想继续留用可同意转正,工资部门内部处理。
(2)晋升人员不可保留“试用期半年”字样,不知是否可约定“晋升考察期半年”。或者什么也不约定。
三、关于考勤管理的反思
(一)目前纸质版考勤资料存档时,职能科室需报2份考勤,其中1份为法定出勤。如发生考勤方面的劳动争议,这份法定出勤的考勤就属于“公司提供的虚假证据”,一经查出,企业将受到经济处罚。
(二)公司职能科室有休班不足4天人员(财务科、机电科等),违反了劳动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三)建议:完善考勤管理制度细化加班管理规定
1、在“考勤管理制度”中明确界定加班范围,员工超时加班必须向部门的主管领导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才能安排加班,属于加班范围。
2、在“考勤管理制度”规定休息休班,员工每月至少休息4天。如员工放弃休息视为员工自愿加班,不计入出勤。
四、其他工作的反思
(一)是否全矿都可以全矿实施计件工作,部门根据员工工作量计算计出得分,结合部门总体得分在根据部门工资总额计算每人月度绩效工资。
(二)定额工作是否可实施定额员每月到各部门参与其工作,真正了解各岗位真实工作量及工作强度。
第二部分 2015年工作思路
(一)绩效工作
目前绩效工作处于起步阶段,评价结果主要取决于区队的工作量打分,需要进一步完善,建议评价结果有一定的奖惩金额,以100元作为起步阶段。
(二)薪酬工作
1、结合现薪酬管理制度提出相应的修改意见;
2、引进工资查询系统,实现员工工资条发放网络化。
201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