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案例描述,只能说造成这种局面,HR部门应付主要责任。既然明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存在重大的法律风险,居然还让员工故意拖延14个月不签劳动合同。出现这种情况也只能想办法尽量减少公司损失,并以此事件为教训,尽快对公司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普查,制度相关的制度与措施了。
一、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本案如何处理?
1、首先寻找员工本人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企业不签订劳动合同需承担双倍工资的责任,但其目的是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因此,适用双倍工资赔付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归咎于用人单位。根据楼主描述来看,公司已多次催促其签订劳动合同,但该员工一直故意拖延不签,很显然造成未签订劳动合同主要原因在于该员工。所以,只要找到公司通知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公司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该员工申请仲裁的时效期已过,是可以拒绝其诉求。《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本案中该员工2012年6月入职,公司成立时间为2012年10月30日,劳动关系确立日期应该是2012年10月30日,也就说其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截止2013年11月,超过申请仲裁期限的是不予支持的,该员工作为公司高管,没有理由不知道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另外,单位也可以举证公司有关签订劳动合同的相关制度、培训记录等。
3、此人千万不可留,如何和平解除劳动关系?无论该员工是有意借公司刚成立管理不规范来钻空子谋取双倍赔偿金还是其他原因不签劳动合同,仅仅从其因为考核不合格公司准备调整岗位就威胁公司来讲,这种缺乏职业素养的人是不可重用的,建议这种人还是要趁早处理掉。针对这种刺头,如何和平解除劳动关系了?可以让HR部门负责人找该员工聊聊,说明此事老板已经非常生气,继续留在公司没有太大的可能,建议自己主动辞职。另外,你主张的14个月双倍工资是不可能得到支持的(把相关法律规定告诉他),当然你也可以咨询律师。自己主动辞职公司会念在成立初期就一起打江山的功劳根据工龄补偿2个月工资,另外当下家单位进行背景调查时,可以以正常离职告知。当然你也可以选择走司法程序,到时候主张双倍工资赔偿不但拿不到,可能会影响下家单位看法。一般来说,员工都会同意协商解决。实在不行再给你出个馊主意:你可以来句狠的:“想玩公司奉陪到底,仲裁、起诉、上诉咱玩到底,看谁耗得过谁,就算公司赔钱也不会让你舒舒服服拿到钱。况且从法律角度讲,你的诉求本身就不合法律规定”。(小心被录音哦,呵呵)
4、尽快完善公司相关制度,降低用工风险。本案反应出,楼主所在公司管理工作是存在很多法律风险的,建议立即对公司涉及用工风险的管理制度进行诊查,建立完善的制度及风险事件应对措施。另外,要加强对员工相关制度的培训力度,保留签到、试卷等有效证据,遇到潜在的风险问题时,要充分保留书面证据。
总之,企业HR要不断提高自己法律意识,为企业创建和谐的劳资关系保驾护航!
47楼 HRLSScom
针对该案例,想发表几点意见,以供交流。
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的规定,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二倍工资。这规定了需要支付双倍工资的有效时间,根据规定该案例的有效时间应为2012年11月30日--2013年10月29日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该案例的实效期应为2012年11月30日--2013年11月29日
46楼 无梦不入眠
人力资源工作难做,因为做每件事的时候都要留证据,“人”的诚信都“丢”了
45楼 千与千寻333
支持,感谢分享,分析全面,学习了
44楼 慢猪侠
我们公司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了解到了不签劳动合同的风险之后,我和法律顾问做了一份劳动合同准备来年实施。但是里面有五险必须缴纳的规定;结果领导不同意了,非让把那条给删去;但是没有那条规定的话合同本身就不规范了。不知道下一步是签还是不签了
333jelly
@julye:保险缴纳和合同签订是两个概念,虽然二者间有联系但并不是完全从属,换句话说合同一定要签,不能因为交不了保险而不签合同。
43楼 紫云令
分析的很有道理,谢谢分享
42楼 天籁飞声
法律这一块也是我要加强的
41楼 坚持走在成功的路上
分析的很到位,劳动合同的签订及其重要!
40楼 新钓客
谢谢分享
39楼 木舟
学写了,谢谢分享。
38楼 成都听雨
学习了
IAMROBIN
@成都听雨:关于秋刀鱼文章我有几点不同:
1."只要找到公司通知该员工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公司是不用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请问依据哪条? 实践中原告可以有许多的说辞来开脱. 事实就是事实:即有事实劳动关系而无劳动合同, 当初如果他拒签劳动合同, 应立即解除劳动. 正所谓'当断不断, 反受其乱'.
2.仲裁时效问题. 注意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原告可以一口咬定自己对劳动法不知道.
Nick.Gao
@IAMROBIN:你好!你的疑问我确实没有表述清楚,请参考冼武杰律师的打卡总结,他说的非常全面。
黄灿灿小同学
@IAMROBIN:第二点倒确实是,员工在迟迟不愿意签署劳动合同时就应该察觉其中倪端的
37楼 沐阳阳
写的比较实际,对于现在热锅上的HR 这个应该比较受用
36楼 内存不足怎么办
感谢分享!学习中!
35楼 柚木园
太高了,真的学到了一招
34楼 平心对待
学习了,书面证据很重要,公司规避风险很必需,相关法律要清楚
33楼 山水间W
受教了,任何环节都可能有漏洞,所以HR一定要不断学习不断提高啊
32楼 johnnie
在职期间,仲裁时效不是不受一年的限制的吗?
Nick.Gao
@johnnie:《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所以必须出现拖欠劳动报酬的情形,案例中没有出现这种情形,所以仍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johnnie
@秋刀鱼:谢谢
31楼 絮727
学习了,书面证据很重要,公司规避风险很必需,相关法律要清楚
30楼 蓝色的柠檬
学习了,谢谢分享
29楼 玉yu
1/一月内书面通知
2/仲裁期一年,逾期无效
3/双倍工资补偿,最多11个月。
28楼 地丁
事情都是这样的,对别人的纵容,就是给自己的留了个定时炸弹。原则上的东西该拉脸就拉脸,说不定就会爆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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