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有一名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我们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同时,他说他的社保在别的城市别的公司缴纳,公司让他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报销其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但至今也未提供。
经一再催促,于2014年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上社保,今年10月,因业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他跟领导谈到,不论是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他都要求他入职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
像这种情况该怎样处理?
答:按照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同时劳动法也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像案例这种情形,我觉得企业只要能证明员工恶意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无需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对于劳动合同的签订,我个人觉得,如遇到劳动者无正当理由不愿签订或续签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果断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从而免除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另外,员工因个人原因无法按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也要尽可能的保留企业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明,如签订劳动合同通知书等。不然企业很容易被判支付二倍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