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名员工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其同时受《公司法》的约束。本案例中,其入职后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而对公司进行的日常管理活动也包括用工管理,是其职责所在,其没有履行职责,导致劳动合同应当签订而没有签订的,其本身也有过错,从劳动法角度,其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赔偿,但是按《公司法》第150条关于“高级管理职员履行职务违法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双倍的赔偿是其过错造成的,因此要给予公司赔偿,两方相抵公司也就不需要为此支付双倍的工资了。 相关法律条文: 《劳动法》第十六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 第七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一百条: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支付给劳动者”2倍工资“和”补签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应当并列承担的责任。只要用人单位没有按期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就必须向劳动者支付2倍工资,而不管是否补签劳动合同,即没有任何免责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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