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有一名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我们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同时,他说他的社保在别的城市别的公司缴纳,公司让他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报销其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但至今也未提供。 经一再催促,于2014年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上社保,今年10月,因业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他跟领导谈到,不论是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他都要求他入职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 案例清理,注意时间节点: 1、2012年6月入职,但公司是2012年10月30日成立。 注:2012-6至2012-10这5个月的关系定位。有兴趣的可以自行了解下《公司法》 2、2012年11月至2013年12月长达一年一个月时间未签订劳动合同及未缴纳社保; 注:劳动仲裁时效性(时效有效期一年,自劳动者知晓自身权益被侵犯之日算起) 3、该员工以各种借口为由不愿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不愿在公司缴纳社保; 4、经一再催促,2014年1月该高管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社保; 5、2014年10月应该高管业绩问题,公司欲对其进行调整,该高管现以没签合同的14个月的双倍工资“威胁”公司领导不要轻易对自己“出手”。 法律依据 《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因不知案例公司所在地,所以就以深圳为例了,因为地方性法规政策还是有区别的) 第七条 用人单位未按照法定期限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即使后来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至签订之日的,应予支持。但双方均将劳动合同的签字日期倒签在法定期限之内或者双方约定的劳动合同期间包含了已经履行的事实劳动关系期间的,应视为双方自始签订了劳动合同,在此情况下,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八条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之后的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第十一条 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注:此处是以深圳地方性法规为例 注:筹建中的公司还不具有法人资格,即是无劳动用工权,不能承担劳动关系。继而双方在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该期间的关系也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的。此期间的纠纷由筹建中的公司的出资人或发起人承担,因在此期间出资人或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但是,当公司成立后,那么出资人或发起人在筹建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认为公司的行为。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6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注:劳动者与不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单位书面通知终止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是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但是需要支付时间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一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注:从改规定可以明确劳动关系主体有两方:一方为用人单位,一方为劳动者。用人单位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具有营业执照的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才具有劳动用工权。 第十条 明确说明 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三)中明确说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法律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注:这里的“二倍工资”是属于惩罚性的民事赔偿责任。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社会保险基金、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履行社会保险法定职责的; 解决建议: 利用劳动仲裁时效期限(一年) 当然在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仲裁时效期限是一年。仲裁时效期间是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该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作为公司高管人员对于劳动法律法规还是有一定了解的,却一直借故拖延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缴纳社会保险,那么定是有“阴谋”的,且在此就不评价该高管的人品及职业道德问题了(这还用我评价吗?人家都抛弃face 赤裸裸的“威胁”领导了!) 公司在多次催促是以什么方式呢?如有有效证据能证明是该高管出于个人意愿拒绝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不愿缴纳社保那就比较有利了(有得说道说道了:作为高管不遵守公司要求,不签订劳动合同及不缴纳社保,公司一再退让,不顾法律风险一直纵容拖延,现在好了人家给你个坑,你早就跳进去了,或许还窃喜过少缴纳一份社保呢?人心海底针谁知道呢?! 要是放给我,你不愿签订劳动合同,我立马给你解除劳动关系,人才什么叫人才,这样高危人才你敢用吗?!我不敢!也不愿意!) 注:不管什么原因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本身责任还是在企业,员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企业就应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作为劳动者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正常吗?一定不正常!而且对企业是很大的风险性! 在深圳社保是强制性的,企业必须为员工办理社保(如员工在他处缴纳社保,提供缴纳明细证明可以免缴养老保险,其他险种必须缴纳)。 Eg:我们公司强制给员工办理社保,如果你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缴纳社保,公司会与你解除劳动关系。让员工写什么自愿申请放弃或不缴纳社保、自愿不签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文件是无效的。因为劳动合同及社保都是国家强制性的!Do you understand? 预防措施 不断完善制度建设,紧抓执行人员执行力。对于给企业会造成潜在风险的病源必须果断“斩杀”与摇篮之中。切忌优柔寡断,放纵容无度,当断不断,必受其乱! 员工入职同时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保。合理利用试用期做好正确选用,不选贵的,只选合适的! 做事多留心,凡是做好证据留存! 加强对人事相关人员的培训和法律法规的学习! 法律给了公司自主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但是公司没有放在心上,也没有利用起来,这点人事管理者及实践执行操作者均有一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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