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位HR遇到的情况属于被讹了,我有一位老板朋友也是遇到这种情况,他一向不是很在乎签订劳动合同这部分,结果被故意碰瓷的一个员工告了个正着。劳动合同法一向是保护劳动者的,但是众企业难免遇到一些别有目的的应聘者。更加提醒众亲们,签订劳动合同灰常重要啊~~!增强法律意识灰常重要啊~~! 首先,我们来再次科普一下: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其次,公司称“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费,我们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同时,他说他的社保在别的城市别的公司缴纳,公司让他提供社保缴费证明,报销其应由公司承担的社保费,但至今也未提供。”,有证据么?公司是否能够出具通知其签订劳动合同但是被拒绝的书面证据,若没有,说明人事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健全。 对于这种特例情况,有一些建议可供参考: 1.仅未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违法行为,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其他员工都签了合同来说明合同未签是该员工自己问题不能成立,应提供其他证据。 3.如果真是该员工个人原因不肯签订合同,还可以采取拖延战术,经过多轮诉讼。 4.尽快给其补上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的社保等相关手续。协商处理。 可以参考以下案例: 2011年10月9日,成都中院对外公布一起由检察机关抗诉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引发的要求双倍赔付工资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中院认为,用人单位并不存在恶意和过错,导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确系员工个人原因所致,因此终审判决维持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驳回何某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共2.4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800元的诉讼请求。 案件回放 员工没签劳动合同索赔双倍工资被驳回 2008年11月,何某到一家公司工作,公司为员工办理了社保等,并派人通知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何某在多数员工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既未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也未明确表示拒签。次年2月底,何某在结清工资后离开公司。之后,何某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共2.4万元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金4800元。 一审法院认为,该公司已按照《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通知何某及其他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后果系何某个人原因所致,用人单位对此并无过错。且何某在庭审中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被告公司解除其劳动关系,应视为自动离职,依法驳回了何某上述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何某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并通过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不是用人单位免除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的理由。只要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起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情形出现,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支付双倍工资。”何某说。 成都中院在再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双倍工资这一焦点问题持截然相反的意见。最终,法院终审还是维持了原一审法院的判决。 法官说法:用人单位并未拒签合同 不需赔付双倍工资 成都中院承办该案的主审法官解释,现在社会上流传“只要不签书面劳动合同,老板肯定要赔双倍工资”这一说法,实际上是对新《劳动合同法》的一种误读。“新《劳动合同法》第82条关于用人单位拒签书面劳动合同应当赔付双倍工资的规定,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督促用人单位尽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法官说,因此,适用双倍工资赔付责任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二是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应归咎于用人单位。 就本案而言,公司方提供的会议纪要,证人证言以及与其他劳动者签订的书面合同等一系列证据能够证实,该公司有积极主动与何某签订书面合同的意思并且何某受领了该意思,公司并不存在不签合同的主观故意,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何某,故其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就应支付双倍工资的诉请不应得到支持。 承办法官还表示,劳动者主观上不愿并以实际行动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并提倡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以避免事后双方口说无凭而扯皮。劳动者也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若产生建立用工关系起拖满一个月,必然获得双倍工资,只要一离开该单位,立马以此索要双倍工资的想法,将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实属欺诈、“碰瓷”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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