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在如风说:
案例解读: 1、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 2、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公司正在筹备 3、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没有缴纳保险 4、公司要求他签订劳动合同,他都拒绝了,也拒不缴纳保险 5、2014年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申报社保 6、现在因业绩不好,公司要调整他的职位 7、他想公司补发入职以来未签订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 目的:学习相关知识点 案例解析: 一、三个时间段 我们先把该高管在公司的情况分为三个时间段: 1、2012年6月—2012年10月30日 该高管入职公司开始公司,但是这个时候公司没有成立,无法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 2、2012年11月1日—2013年12月 公司已经成立,公司可以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了,但是员工并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也不愿意购买社保。 3、2014年1月—2014年10月 经过再三催促,公司于2014年1月终于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申报了社保。 二、雇佣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公司在筹备期还不是法人单位,不符合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即使签订了劳动合同也是无效的。 既然第一阶段不是劳动关系,那么属于什么呢? 《公司法》规定,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应由负责其筹备的发起人承担,公司一旦成立,发起人在筹备过程中的行为即被追认为公司的行为。由此可见,筹备中的公司不是用人单位,发起人才是用人主体。发起人可以以个人的名义雇用员工并形成雇用关系,当公司成立时,发起人雇用员工的行为也就被视为公司雇用员工的行为,雇员成为公司的员工。反之,如果公司未能设立成立,发起人应对雇用员工承担用工责任。 也就是表明,在公司成立之前可以算作公司发起人对该高管的雇佣关系。雇佣关系是雇主和受雇人达成契约的基础上成立的,雇佣合同可以是口头也可以是书面的。 雇佣关系存续期间,工资只要按照约定发放,就不存在违约行为。 三、双倍工资 先说案例中的双倍工资的问题啊。 1、我们根据第二点的分析可知,2012年6月—2012年10月30日是发起人对该高管的雇佣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 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主体来看,筹建中的公司因不具有用工权利能力而不能承担劳动关系,确实不具有主体资格,司法实践中,大多也认定筹建中的公司与其雇佣的员工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双方在该期间的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律法规来处理,故,员工如主张筹建期间未签定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就缺乏法律依据,难以得到支持。 2010年3月9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通过的《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诉讼实务座谈会纪要》第十一条规定:“新公司筹备阶段聘用劳动者而未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新公司支付该期间二倍工资的,不予支持。 2、 实际上的双倍工资从什么时候算起呢?从公司取得法人资格开始算起。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佛山中院、佛山劳动仲裁委员会在2011年2月25日作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27条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筹备阶段入职,如双方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2倍工资起算时间应自用人单位成立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开始计算。” 即使后来补签了劳动合同,也要补发双倍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双倍工资是从2012年12月1日—2013年10月31日,11个月的双倍工资,因之前工资都正常发放,公司只需要补发该高管11个月的工资就可以。当然,前提是仲裁时效没有过期。 3、仲裁时效的问题 关于这个时效,我翻阅了一些各地的实际仲裁案例,公司最多赔11个月工资,最少可以完全不用支付双倍工资。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赔偿双倍工资有不同理解: 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一年。 1)正常来说,作为高管,肯定知晓不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赔偿,也就是说他早就知道权利被侵害,也许故意这样做,根据法律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该高管要举证早就不知道仲裁时效问题。公司可以据此不用支付双倍工资,已经过了一年。 2)按照司法实践中最常规的做法,就是仲裁时效逐日递减。该高管从2012年12月1日—2013年10月31日的双倍工资,从2013年11月1日开始可以追究,到2014年10月31日止,2014年11月1日就过了仲裁时效。 现在已经是2014年10月,最多只能追就2013年10月份的双倍工资,公司也就只支付一个月工资。 3)按照最苛刻的支付方法。 该高管假装刚知道自己的权益,顶多也就是11个月的工资。 四、社保 双倍工资的争议比较大,社保的争议就没有多大,就一个地方有争议。公司未成立的社保要不要补缴的问题? 筹建期间的社会保险,公司无法缴纳,应如何处理? 根据《劳动合同法》筹备期间的公司因不具有劳动合同法上的用工主体资格,无法办理社保登记,因此不存在缴纳社保的问题。即使公司后来经核准注册登记了,公司也无须承担补缴的义务。 也就是公司需补缴2012年11月1日起到2014年10月份的社保。 实际操作过程中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社保局不予补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一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只能让高管申请法院判定才能补缴,公司不予给现金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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