岁月如斯,白驹过隙,不知不觉自己进入三茅这个大家庭也有2年的时间了,非常感谢三茅能给我和众多的hr从业者一个学习交流的平台。但苦于自身从业时间及专业知识经验的问题,一直也没有写过一篇总结,这也是个不小的遗憾。今天我就以这个案例作为我在三茅的第一篇总结、感悟吧。因知识、专业有限,如有不足和错误,望各位能够指正。 一、案例基本情况: 1、公司成立于2012年10月30日,有一名高管于2012年6月入职,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没签劳动合同,经多次催促,但他一直以各种原因不签合同,经一再催促,于2014年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2、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未缴纳社保费,1月开始缴纳社保。 3、今年10月,因业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他跟领导谈到,不论是辞职还是公司辞退,他都要求他入职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 二、案例思考、分析: 首先,公司在合同签订和社保缴纳上是存在违法和瑕疵的,我们慢慢分析: 一、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要求单位必须与劳动者在入职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全日制用工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非全日制可口头签订)。劳动合同法也对用人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规定了相应的规定,并由其承担不利后果: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其要求入职公司没签合同14个月的双倍工资是否合理、合法? 个人认为不尽合理也尽不合法,原因分析: 1、虽然单位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承担不利后果,自入职满一个月次日起计算双倍工资,但最多应支付11个月。而且法律也规定的了劳动争议仲裁的一年时效:一般时效,自争议发生或其应当知道争议发生之日起算。特殊时效:因劳动报酬等引发争议,自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之日。当然也有时效中断、中止的情形。但该案例,就目前的资料未出现。因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争议不属于报酬争议,应当适用一般时效,故可以推算应当大部分已过仲裁时效。 2、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单位一直催促其签订合同,其拒签。之后反而要求双倍工资,有故意骗取双倍工资的嫌疑,单位虽有过错,但也有劳动者本人的原因。 三、社保缴纳问题:其是否可以以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个人认为也不合理: 1、虽然从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未缴纳社保费,但单位也已经于14年1月开始为其缴纳,至于是否构成未依法缴纳社保,要看各地的司法实践。有的地方认为,如果单位后续为劳动者缴纳了社保,后以未缴纳之前的社保为由辞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不会得到支持,但可以社保行政部门投诉并要求补缴。 2、单位未缴纳入职公司开始至13年12月未缴纳社保费,非主观恶意而为,因其在别的城市,其自身拒绝缴纳造成的。当然单位也要有相关的书面、录音等证据。 四、因业绩没达到公司的要求,公司想对他进行调整,是否合理? 员工被证明不胜任原工作的,单位是可以调整其岗位的,但也要注意调岗的合理性。 五、14年1月他才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其是否可以主张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个人认为,要适情况而定,因为14年1月,此时应经视为签订无固定期限,用人单位有补签书面合同的义务。如果此时,非员工本人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否则支付双倍工资,也应当适用于一年的一般时效。 六、建议: 1、入职一个月内及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签订的,予以辞退,一个月内辞退无需支付补偿金,超过一个月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保留相关证据。 2、在员工入职30天内缴纳社保,因在其他单位缴纳不能办理的,保留证据。 今天就总结这些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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